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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09 14:43:20 浏览次数:144

一、非法行医含义

非法行医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其对应的是行政责任。构成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药品及其非法所得、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给受医者造成伤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法行医罪,其对应的是刑事上的责任。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3、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面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