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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继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08 15:23:19 浏览次数:144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相关案例

案例1

【基本案情】苏甲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无子女,妻子、父母和唯一的姐姐均先死亡,生前未立遗嘱。苏乙是苏甲姐姐唯一的养女。李甲是苏甲的堂姐之子,李乙是李甲之子。徐汇区华泾路价值400万元的系争房屋为苏甲和李乙共同共有。2021年4月1日,苏乙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苏甲的遗产。李甲和李乙辩称,应当由对苏甲尽了10多年生养死葬义务的李甲继承遗产。

【裁判结果】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苏乙系苏甲姐姐的养子女,在苏甲姐姐先于苏甲死亡且苏甲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苏乙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李甲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且可多分。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李甲和李乙按份共有,李甲给付苏乙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案例2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继承人黄某(男)去世,未留有遗嘱。黄某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黄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黄某去世。黄某父母生前共育有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五个子女。黄某4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2021年7月,黄某1、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2、黄某3共同继承黄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四人各分得25%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黄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黄某的妹妹黄某4先于黄某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代位继承其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黄某2、黄某3在黄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黄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李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黄某2、黄某3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案涉房屋由黄某1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黄某2、黄某3各继承享有40%的产权份额。

结论:
《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对于我国公民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意义重大,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