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请求权的竞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07 16:11:17 浏览次数:166

一、请求权的基本规范

同一种生活事实或者大体一致的生活事实可以构成不同的请求权发生的规范的要件。问题是,在对这种事实适用法律时,是只适用一种规范,还是适用两种规范;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发生多个请求权,或者,在内容相同时,只发生一个请求权,而这个请求权在法律中是基于多种原因形成的。区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一种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种请求权规范,以致只能适用一种规范。

2、法律规定某人享有两个或多个请求权,或者享有一个请求权和一个形成权,对此,权利人可以有选择地行使,最后权利人实际上只能使一种请求权得以实现,或者只能行使形成权,但权利人可以自己选择,权利人首先具有两种权利。

3、同一事实,或者基本上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针对不同的给付的,而且都是有效的。

4、同一生活事实可以被纳入不容的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规范,而这些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的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同的。

二、《民法典》中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定:

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请求权竞合。根据合同责任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1)《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4)《民法典》第558条规定的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合同责任与准合同责任之间的请求权竞合。例如,准合同责任中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合同终止后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获利,合同撤销或解除情况下的已得利益,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不能、但已获的履行利益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对于这些不当得利,权利受损方既可以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也可以主张相关人的合同责任,这是就发生了合同责任与准合同责任的竞合。

3、侵权责任与准合同责任之间的请求权竞合。例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而产生管理费用和损失补偿的债权请求权与在受益人利益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管理人为受益人利益而对受益人的事务进行管理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与管理人与侵权人之间产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

4、支配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之间的竞合。《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民法典》中未对发生请求权竞合时如何解决作出全部的回应,仅对部分请求权竞合的解决作出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总则编第18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物权编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依据物权规范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权利人的人格权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人格权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