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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07 15:43:07 浏览次数:139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保险法》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安全生产法》第52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30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海商法》第126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四、案例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出于夜间防盗需要,A手机店找到专门从事安防服务的B公司,洽谈联网报警系统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B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以租赁的形式为A手机店提供报警系统服务,手机店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A手机店员工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却发现店内一片狼藉,存放手机全部被盗。店内报警系统在盗窃过程中并未发生作用,A手机店要求B公司为此赔偿损失。B公司以《租赁服务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A手机店遂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是被告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本应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之规定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并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被告B公司应对原告A手机店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