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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的所有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0:31 浏览次数:44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什么是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案例

案例1:王小姐将自己养了多年的名贵宠物狗卖给李女士,并不知道宠物狗已怀孕。不久,她发现李女士家里多了两只刚出生的小狗,据李女士说,这是宠物狗产下的幼崽。王小姐认为,双方买卖时都不知道宠物狗怀孕,买卖的标的物不包括幼崽,因此,幼崽理应归自己所有。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是以动产交付为界线,即动产在完成交付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案中,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宠物狗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幼崽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倘若买卖时,王小姐已知宠物狗怀孕,和李小姐提前约定,宠物狗产下幼崽归自己所有,那么就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幼崽归王小姐所有。

案例2:张某庆祝职务晋升邀请朋友到海天酒店聚餐,该酒店提供有偿海鲜加工服务,张某从李某处购买超大海螺带到酒店交厨师加工,厨师从海螺中刨出粉红色巨型椭圆珍珠一枚,价值约1万元。那么该珍珠应当归谁所有?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大海螺后,张某取得大海螺的所有权。此时珍珠尚未分离,珍珠系大海螺的组成部分。张某将大海螺交给海天酒店厨师加工,厨师从大海螺中将珍珠刨出时,珍珠与大海螺分离成为天然孳息。本案中海螺所有权归属于张某,则海螺中的珍珠作为天然孳息,应该归属于所有权人张某。

案例3:一名男子王某向朋友李某借款,将自己的母牛出质给李某,随同母牛转移给李某乙的还有牛蹄链和牛槽。在质权存续期间,母牛生下小牛,因王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欲行使质权,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小牛应该归谁呢?

小牛的所有权属于李某。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小牛是母牛所生的天然整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用益物权人李某所得,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小牛的所有权是属于李某的。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