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侵权人应该赔偿哪些费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01 15:06:20 浏览次数:309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都沿用了严格责任承担规则——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使社会公众增强环境和生态责任意识,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观念,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履行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民法典对环境侵权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一是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侵权人在主观上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规定;三是侵权人故意实施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性的损害。符合上述要件的要求,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须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中的修复责任,是指将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恢复原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体现了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和注重环境修复的立法目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生态修复责任一般由侵权人直接承担,如果侵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以及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验收要求的,则需承担修复替代履行费用。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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