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哪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08 16:16:37 浏览次数:86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责任或义 务,且责任义务是相对的,只对彼此负责不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负责,合同的效力仅仅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一个特殊的需求而订立的,为了约束当事人从而签订了一个协议,最终由此协议来督促当事人快速高效地达成双方想要的结果,完成合同的履行。如果 没有该原则来约束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将自己的权利转于第三人,双方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由合同自身所带有的属性所决定的,从根本上来说,合同相对性必然是合同所赖以生存的根基。

二、常见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不会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其中最为典型情形的为“买卖不破租赁”。赋予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租赁期“物权化”,强大到足以对抗新房主“物权”的效力。

2、预告登记 

同一不动产之上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内容之间存在冲突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预售协议的权利人的权利将具有排 他性,若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动产的处分,即便办理了登记,也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中,将预告登记对抗效力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居住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之上。

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当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项,且工程发包方存在欠付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的项目款项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工程发包方在其欠款的范围之内承担给付工程款项的责任。

4、债务加入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是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增加,它区别于债务转移,前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原债务人并不会从债务关系中解脱;后者是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第三人,原债务人的债务偿还义务转移至第三人,从债务关系中解脱,即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发生变化而非增加。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 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免责,且债权人在原债务的数额范围内,可选择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进行偿还。

5、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赋予了债权人资格来突破合同相对性从而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到期的债务,并且怠于履行该合法债务,由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赋予债权人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代 为执行债务人的其他非人身债务。同时,若是债务人放弃自己到期 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恶意地侵犯到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6、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2003 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在没有法律依据前提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商品房担保合同同时被解除,法律赋予贷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人(同时也是 购房人)提前收回借款及利息,剥夺了购房人向 贷款银行履行借款合同的权利,该权利不属于代 位权的构成特征,有悖于当代合同法体系规则。贷款银行与购房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立法者单纯为保证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但阻塞了银行的收益渠道,更增加了地产开发商的还款风险。

7、保险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一、国际海运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联合国贸易委制定的《鹿特丹规则》创立了单证承运人制度,赋予卖方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指示承运人终止运输或停止交付的权利。第二、交通保险事故中受害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对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