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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08 16:20:44 浏览次数:134

一、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具有婚姻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了 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其配偶可以要求过错方配偶支付离婚损 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1、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排除 配偶以外的第三者参与;其次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在婚姻关系中权益受损的 无过错方配偶,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在婚姻关系中具有法定 过错情形的过错配偶,当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时,二者之间不产生离婚损害赔偿。 

2、在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定过错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 过错”。无过错方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上述法定过错提请诉讼,其中的 兜底性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在适用时,法官也会秉持谨慎的原则和进行综合考量,避免在个案上突破。

3、在诉讼条件上具有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无过错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只有当无过错方为被告时,才可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且二者皆以离婚为法定前提。

三、相关案例((2021)豫03民终7677号)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2020年9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年××月××日,被告孙某1与张某薇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女孙某3,出生孕周为41周。原告王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孙某3于××××年××月××日在洛阳牡丹妇产医院出生,出生孕周为41周,母亲为张某薇,父亲为孙某1。王某起诉请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某1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与孙某1于2020年9月25日协议离婚,后孙某1与张某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女,出生孕周为41周。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事实,从常理分析判断,张某薇的孕期可以推算出被告孙某1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性关系,被告孙某1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亦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配偶权,给原告王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四、法律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我国正式建立起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项法定过错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和“事实家庭暴力”。根据规定可知,因配偶一方之过错导致离婚,产生对另 一方的赔偿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是“离因损害赔偿”。

民法典施行之前,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共有四篇,其中关于婚 姻法第 46 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关于婚姻法中第 46 中 “家暴”“虐待”“同居”的定义;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 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的有关规定;3.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法定前提;4.无过错配偶被诉请离婚的,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 诉讼中提出,不同意离婚则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诉请损害赔偿;5.登记离婚后,离婚时未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配偶,可在一年内提起诉讼;6.若夫妻双方皆有过错,则二者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1《民法典》正式实施,原有《婚姻法》废止。婚姻家庭编第 1091 条内容 承接了《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首先在原内容基础上,只增加了一款内容,即“有 其它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性条款。其次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成“与他人同居”。

2021年1月1日,伴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新的《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废止了之前的四篇婚姻法司法解释,其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内容上的变化不大,主要修改了这几点:1.将“二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告知其另行起诉”改为“二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赔偿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2.删除了“在离婚登记一年以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相较于之前的司法解释,其修改的主要意义,在于解除了离婚损害诉讼的时效限制,也即无过错方在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不再以判决离婚或登记离婚后一年为限,放宽了对无过错方配偶诉讼条件的限制。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