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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生父也应当负担抚养费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25 15:57:08 浏览次数: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相关案例:(2020)赣08民终1869号

基本案情: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2与周某于2016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吴某1。××××年××月××日周某与吴某2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双方约定吴某1归吴某2抚养,并约定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三种支付方式: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周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2)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50万元;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周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方(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2)对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3万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吴某1)年满十八周岁;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周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2)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3000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吴某1)年满十八周岁;双方还就其他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周某自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向吴某2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2020年1月10日向吴某2支付抚养费1500元。2020年1月17日和5月11日,周某母亲郭六英先后向吴某2转账汇款20000元和2000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周某自2020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吴某1当月的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3000元直至吴某1成年止,周某母亲已支付的22000元应予以折抵。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关系 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必要生活时,子女有 权要求增加抚养费。院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