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需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0-30 15:37:10 浏览次数:355
我国民法和刑法都规定了防卫过当制度。但民法和刑法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这体现了防卫过当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中的区别应用。另一方面,无论是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防卫过当都是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程度的情形。民法属于私法,以确认私权并保证其实现为目的,即民法是界定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法律,维护的是私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原告林某明在某团刘某平的按摩店内嫖娼时与刘某平发生冲突,二人争吵并相互殴打。刘某平随后向老吉木乃边防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将醉酒的林某明送回其住所。当日凌晨3时40分许,林某明携带斧头返回刘某平住宅,此时王某忠与刘某平恰好一前一后出门,原告林某明趁被告王某忠不备,用斧头将其头部和背部多处砍伤。被告随后与原告展开搏斗,并从原告手中夺过斧头后抡砍原告头部,将原告打倒在地,又用脚跺原告头、面部,致使原告当场昏迷、神志不清。经农十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原告林某明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忠赔偿原告林某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6793.82元的40%计6671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审判决:一、撤销巴里巴盖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即“被告王某忠赔偿原告林某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6793.82元的40%计6671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上诉人王某忠赔偿被上诉人林某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35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关于防卫过当的争议焦点:原告林某明的脑外伤后遗症与2010年7月3日被告王某忠防卫过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经过司法确认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确认2010年7月3日被告防卫过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颅脑损伤是原告器质性脑外伤人格改变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0 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承担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因上诉人在防卫中超出必要的限度,其应当适当承担超出必要的限度的损失。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并结合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金额。
结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可查询到公开裁判文书很少,其中1篇为判决书,其他为裁定书。单纯的民法上的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数量较少,且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纠纷类型不同,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或其中一些案件直接以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或者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但其中包含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民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标准,在遭遇威胁或面临危险时,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借助公权力解决问题。由此,方能构建一个和谐友善、公正法治的社会,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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