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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教育机构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5 15:06:20 浏览次数:14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培训机构、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数量规模在不断扩展。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且又没有其他加害人的;
2、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
3、教育机构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仍然存在不足,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4、校园、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在施工地点安装临时性防护措施,未防止学生进入,存在过错的;
5、教育机构虽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也安排了人员值班和巡视,但对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劝止,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和不到位的;
6、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的; 

7、教育机构在事前进行了教育和宣传并在课外安排人员巡视,发现危险并及时制止,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尽到及时安排救治的。


相关案例:

案例1:(2023)陕10民终398号

基本案情:被告富兴学校系全封某某管理的学校,原告周某某系该校住校学生。2022年5月10日14时05分许,原告周某某在学校上厕所期间在该校卫生间摔倒受伤。当日晚学校晚自习后,原告洗漱后出现头疼、恶心状况,该校生活老师发现该情况后,询问了原告受伤经过,得知原告受伤后,学校老师即给原告母亲电话通知,原告之母到学校后,即带原告到商州区医院诊治。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一、原告周某某损失医疗费2899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6433.8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4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60元、手术剃头及用品费175元,共计133782.34元,由被告商洛市商州富兴学校赔偿107025.87元(已付15000元,尚需给付92025.87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时年满8周岁),富兴学校为封校管理的教育机构,周某某上厕所期间在学校卫生间摔倒受伤,由于学校厕所地面较为光滑,容易造成学生滑倒,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富兴学校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是依据学校的过错程度所认定其承担的责任。

案例2:(2023)津03民终2330号

基本案情:刘某1和孙某1系天津市东丽区东羽小学同班同学。2021年11月12日上午,刘某1和孙某1在体育课上与班内其他同学一起跳长绳,刘某1在孙某1前面跳过长绳,孙某1跳过长绳奔跑减速过程中脚底打滑摔倒,绊倒了前面的刘某1,刘某1摔倒落地时左侧胳膊着地受伤。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8183.15元的30%即56454.95元;二、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东羽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8183.15元的70%即131728.2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1和孙某1均陈述事发当时体育老师未在场,天津市东丽区东羽小学主张体育老师在场边一侧回答其他同学问题。事发时有两个班在上体育课,而只有一名体育老师。上课学生较多,学生在进行跳长绳、跳绳等多项体育活动。学校未妥善安排教学,导致未有老师或足够教师在场进行安全指导和维持活动秩序,存在过错,对刘某1受伤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应认为天津市东丽区东羽小学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孙某1在跳过长绳奔跑过程中未尽到保持时间间隔及距离的相关注意,与刘某1受伤之结果的产生亦具有原因力。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