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者受伤后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15:57:00 浏览次数:31
一、概念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它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日常帮工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尤其可见于农忙、建房和婚丧嫁娶等需要劳动力的场合。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相关案例
案例1:(2023)京01民终4322号
基本案情:2020年8月2日,陈某刚到刘某水家帮工,陈某刚登在梯子上拆钢管,刘某水弟弟扶梯子。在拆钢管时,钢管下滑,梯子滑倒,陈某刚摔伤。刘某水表示陈某刚并非其叫到家里帮工,但也没有明确拒绝其帮忙,其当时已经告知陈某刚不要登梯子,但陈某刚不听。陈某刚则表示是刘某水授意架起梯子。双方均认可陈某刚帮工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判决:一审法院:一、刘某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某刚交通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36582.88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2022)甘01民终4628号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9日,经张某国介绍,张某为艾某喜修建蓄水池,下午5点左右,张某国叫室外正在修建蓄水池的张某去库房内帮忙给沙子烘干机打黄油,张某为沙子烘干机打黄油的过程中,张某国突然打开了机器的开关,导致张某左臂被绞进机器里面,张某受伤后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41天,被诊断为开放性尺骨桡骨骨干骨折,上肢多处开放性损伤,前臂多处骨折,上肢皮肤缺损,创伤性上肢骨缺损。
法院判决:一身判决:张某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8824.32元(执行时扣除张某国已支付的40248元)。二审判决: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张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7384.29元;
结论: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3句和第5 条1款后半句,如果接受劳务一方明确拒绝劳务之给付,就不对劳务提供者对外侵权承担责任;对劳务提供者自身受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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