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名誉的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14:51:26 浏览次数:290
英烈的精神和人格是我国民族主义精神的重要象征,英烈精神所代表的公共 利益已获得国家和公众的普遍尊崇和高度认可。当侵权人实施的侵害英雄烈士人 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导致民族精神和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机关、组织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的公益诉讼称之为英 烈名誉保护公益诉讼。
英烈名誉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起诉主体具有特殊性。《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英烈名誉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第二,保护对象具有公益性。公共利益既包括物质性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物质性的公共利益包括产品和服务,精神性的公共利益通常不会单独存在,而是 必须有相应的载体。
第三,英烈范围具有争议性。
第四,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扩张性。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起诉主 体,会出现公益诉讼双方的一方是个人,一方是组织或者机关,双方诉讼能力差 距很大。
相关案例
【案例1】
2018 年 5 月 12 日,江苏省某小区高层发生火灾。当地消防员紧急前往,执行 救援灭火任务。其中一名消防员谢勇为营救群众从高楼坠亡,牺牲了自己的生命, 谢勇被授予烈士称号并被追记一等功。举国对谢勇烈士的牺牲感到哀痛之时,某 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曝光,其中是对谢勇烈士牺牲事实的歪曲,网民曾某发表谢勇 烈士牺牲属于自己操作不当、部队没有训练好消防队员、死了就成了英雄,没死 就是狗熊的侮辱性言论,该言论歪曲、否定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全 体消防职业人员的污蔑,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英烈的不敬畏。曾某的 行为构成对英烈人格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介 入调查,认为曾某的行为触犯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曾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院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则,依法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 属的意见,谢勇的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对曾某提起诉讼,并认可支持检察院对曾某 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曾某言行恶劣,对烈士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判令曾某在地 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2】
2018 年 5 月 8 日,一则短视频在网络上疯狂散布传播,视频的内容文案是“为 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 流!”。视频文案篡改了叶挺烈士创作的“囚歌”,就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正式生效之后的几天,该自媒体创作者在自媒体平台公然侮辱英 烈,损害了英烈尊严,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爆发后,叶挺烈士的近亲属向法院起 诉了侵权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判令侵权人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媒体上公开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叶挺烈士近亲属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
结论:
“叶挺案”的起诉 主体是叶挺的近亲属,“谢勇案”的起诉主体是淮安市检察院。在谢勇案中,检察机关首先征求了谢勇烈士所有近亲属的意见,在谢勇烈士所有的近亲属都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淮安市检察院才正式提起英烈名誉保护的公益诉讼。近亲属在英烈人格利益民事私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集中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 185 条和《英烈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侵权人侵害了英烈的法条明文列举的四项人格利益以外的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检察机关和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重点要看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仅侵害了英烈的个人利益,则通过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维权,如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则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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