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长期投喂流浪狗,可能会产生的法律责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20 15:50:34 浏览次数:31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一直是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中讨论的热点,由于流浪动物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与之关联较为紧密的当属我国《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往往难以确定,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民事案件时并没有围绕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展开,而是判定其他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经常投喂人、公共场所管理人、行政管理部门等,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

经常投喂人应是指长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不以占有为目的,致使其喂养的动物养成有规律地出现在投食地点(或者直接栖息在投食地点)习性的投喂人,也可以称之为特定的流浪动物投喂者,区别于偶然投喂人。

【案例1】

张女士与林女士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林女士及其母亲经常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产下的7只小狗。某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流浪狗咬伤,经就医救治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狗也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据此,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2】

2016年9月,王某被流浪狗咬伤,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民事赔偿。3月7日,北京一中院审结该案,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法官认为,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作为喂养人,杜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而是任性而为,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发生一起流浪狗撞伤老人的案件。由于住在附近的万某,长期向该涉事流浪狗投食喂养。正安法院认为万某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引发本次事故。因为老人造成了十级伤残,法院判令万某赔6万余元。万某不服,于是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案例4】

李某某系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雇员,负责管理某某公司位于某某市京西产业集聚区管理处六分场的养殖园,包括喂养公司的三条狼狗。被告喂狗时,还有三、四条流浪狗经常跑去一块吃食。事发当天中午,一条在养殖园吃食一年多的流浪狗跑到养殖园附近卢某某家门口,将正在干活的卢某某右前臂咬伤。李某某及时为卢某某注射了疫苗,并同意卢某某就近继续治疗。后李某某反悔,认为自己不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卢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条流浪狗长期在李某某所在公司养殖园内吃食,李某某在喂食公司三条狼狗的同时,也默认对多条流浪狗一并喂食,因其不是流浪狗的主人但仍对这些流浪狗进行管理,故可基于此善意管理行为和合法占有状态认为其构成对这些流浪狗的无因管理,属于多条流浪狗(包括涉案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对于其中一条流浪狗将卢某某咬伤的结果,李某某未尽到无因管理人所负有的合理管理义务,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

司法裁判认为经常投喂人的这种不规范投喂行为容易引起流浪动物大量聚集,造成潜在危险等,而经常投喂人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法院通过对经常投喂人过错、因果关系等的论证,认为其行为符合应当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要件。经常投喂人因其长期固定投喂行为,产生采取防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结果发生的相应措施的作为义务,而经常投喂人也是最有可能排除此危险源的主体,应当作为能够作为而不采取任何措施积极防控危险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当经常投喂人作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被告时,其如果未尽到自己负有的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注意义务或者作为义务,致使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满足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法院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认定其为一般过错侵权人,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吴陈英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