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呢?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08 15:39:26 浏览次数:496
在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雇佣劳务关系。当受雇佣的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害的,由雇主还是雇员承担责任呢?
案例
原告刘某系川AZ××**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尹某曾系原告刘某雇佣的驾驶员。2021年1月27日,被告尹某驾驶川AZ××**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成都市高新区老双中路由华府大道方向往天府五街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被告尹某驾车行驶至老双中路与天府五街交叉路口左转弯的过程中,与陈某、杨某涉嫌驾、乘的悬挂“川A46××**”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27日21时24分死亡。
2022年1月18日,杨某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杨某死亡,其近亲属杨**、王玉琼、杨华琼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2022年10月11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9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涉及刘某的判项为: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刘某支付垫付款35299.94元,判令刘某、成都祥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3059.00元。
上述二份判决生效后,刘某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确定的义务,并按二份生效判决缴纳了刘某、成都祥驰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二案诉讼费共计7838.00元。
后刘某就其代偿一事,向被告尹某追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被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的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二位受害人垫付费用共计202153.69元。通过诉讼,保险公司仅承担了原告垫付款中的46333.17元,即原告承担了二位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5820.52元。因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庭审中,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认可法院提出其亦应承担一定赔偿的建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已承担的赔偿款155820.52元中的80%,即124656.42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个人观点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果致人受害。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来承担。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没有变数呢?不是!该条后半段明确提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因此,提供劳务致人受害承担责任的前提就在于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至于怎么认定故意与重大过失则较为具体,需要具体分析了。
作者:卢勇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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