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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出借人仍可依法主张何种权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04 15:44:27 浏览次数:190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演进,民间借贷行为也逐渐频繁,甚至不少人试图通过“转贷”来谋取高额的利润。所谓“转贷”,是指出借人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再次出借给他人,以获取利息差额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还可能扰乱信贷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一、转贷行为与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借人通过抵押等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再将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的行为被认定为“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即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时,不论借款人是否知道出借人的转贷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出借人可否主张本金与利息?

当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是否就无法要回其借出的本金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其实际出借的本金。

对于是否可以主张利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不能主张利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民间借贷合同中相应的利息约定也属无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自然人借贷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是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但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借款人必然产生资金占用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常见的做法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三是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主张利息,出借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后转贷给他人用于商业用途的,法院可结合双方当事人关系、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获利情况等因素认定出借人是否为善意转贷,结合借款人是否怂恿或诱导出借人贷款、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等因素认定借款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出借人为善意转贷且借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可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持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利息损失主张。

、总结与建议

面对转贷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应依法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各参与方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违法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言,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法院而言,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