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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效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18 16:06:58 浏览次数:49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黑白合同”,即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这往往是导致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甚至引发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这两个版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当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一、白与黑:备案合同与存档合同

备案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合同。存档合同则是双方在工程开工后,按照约定保存的合同副本。

二、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实质性重大变更

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非常重要。由于建筑市场上“黑白合同”呈发展蔓延趋势,如果把握标准过严,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导致经济活动逆向流转,这样的结果不符合建筑市场现实,不利于经济活动的顺向流转,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把握标准过宽,实质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中涉及到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天津老板娘公司应当向宝业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与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工程款与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前后就一期工程签订了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补充合同》。就G4冷库工程签订了经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另行签订了《施工合同书》。上述合同的效力除G4冷库工程双方存在争议外,其余双方均不存在争议。

关于G4冷库工程,天津老板娘公司主张《施工合同书》有效,应依据《施工合同书》计算欠付G4冷库工程的工程款与违约金。但《施工合同书》并未经过备案,且在工程价款上进行了重大变更,而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该《施工合同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欠付的G4冷库工程款与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经过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三、结语

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的观点,在发生争议时,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是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无差别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

作者:韩瑄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