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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把车撞了,找谁赔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26 15:54:35 浏览次数:58

又到一年春节,约上三五亲朋好友聚聚几乎是每个人辞旧迎新的方式,自从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聚会喝酒之后找个代驾开车送自己回家也成为理所当然。虽然代驾的工作已经被人熟知,但毕竟不是每个代驾都能保证绝对安全,由代驾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车主该向谁维权,并不被所有人熟悉,前两天就一个朋友就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儿。老王大年初五晚上在宽窄巷子大妙火锅团完年,出门通过手机APP预约一个代驾,接单后,代驾开着老王的车往老王家走了不到2公里就和对面一个越野车撞倒一块儿,交警来出现场一看,老王的车全责,对方车辆损失,老王车辆损失,老王自己手还骨折,给我打电话问应该怎么处理。今天就借着老王的事儿聊聊代驾和约代驾的车主遇到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

首先得从代驾和车主的法律关系说起。代驾协议主要是指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其他有代驾需求的其他相关利益人由于饮酒等不宜驾驶机动车的原因,和代驾营运商或者代驾公司达成协议,要求将自己或者自己允许的乘客送至指定地点,由车主或者实际预约者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关于代驾和车主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时代就没有明确的合同类型规定其法律关系,在《民法典》实施以后,仍然没有将其纳入典型合同。所以主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雇佣关系说、委托关系说、服务合同说。

一、劳务关系说。
劳务关系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协议。在代驾协议里,由车主为代驾提供车辆,并约定由代驾将车主或其允许的乘客送达指定地点,并向代驾支付报酬的行为可以参照劳务合同。若老王直接找到并未在APP平台注册的个体代驾达成的协议,就可以参照《民法典》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根据以上规定,代驾师傅在驾驶老王车辆回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由老王自己承担,当然,由老王自己承担也就是由老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老王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在老王能够证明提供劳务的代驾师傅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可以向其追偿。比如饮酒后作业,或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或者干脆就是给老王展示的驾照为假驾照,本身不具备代驾资格的情形下,可以向该代驾追偿,否则,老王只有自认倒霉,通过自己车辆保险理赔了事。

二、委托关系说。
委托合同关系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代驾协议就是由车主或者有代驾需求的人和代驾约定,由代驾按照约定将车主或者其允许的乘客送达指定地点的协议。适用此种法律关系时,根据《民法典》929条关于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由受托人行使委托事务时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当然也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代驾师傅驾驶老王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过错,其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老王承担。同理,由老王承担的责任,老王就可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和交警队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一致性,并非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有事故责任,在法院的判决中就会直接采纳,法院根据行为人主观意识形态和客观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存在过错。

三、服务合同说。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相互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协议。服务合同虽然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但《最高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明确,为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解决服务合同在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争议日益增多而无法维权的现实因素,将服务合同列为第三级案由。虽然在该三级案由下列举的22类第四级案由并未包含代驾服务合同,但服务合同标的的是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具有生产和消费同时性,代驾服务合同具有服务合同特征,可以参照服务合同相关规定。

结合以上几种观点,对于代驾协议履行过程中,代驾师傅造成的事故对方以及接受代驾服务方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我们就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若适用个人劳务的法律关系,在代驾师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老王就只能自认倒霉,用自己的保险来承担损失;若适用委托合同关系,代驾师傅在事故中有过错的,就要承担其造成的损失,至于具体应当适用哪种法律关系,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过从鼓励经交易的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适用个人劳务关系,让代驾师傅承担更少的法律风险,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接下来我们再从诉讼主体适格的角度来谈谈如果代驾师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诉讼主体。代驾师傅依据提供服务的身份来分,具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代驾网络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由代驾平台指派订单,再由其对有代驾服务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比如说滴滴代驾、E代驾等,代驾师傅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应将代驾师傅视为平台公司工作人员,《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师傅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驾驶客户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将代驾平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代驾师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平台公司才能向代驾师傅追偿。

有些师傅在有了工作经验以后,不想再被平台抽成,以个体的身份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在这类情况下,发生了双方事故,对于事故相对方而言,代驾师傅就具有主体资格,应该根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情况在案件中作为相应当事人参加诉讼,接受代驾服务的车主应作为无独三参与诉讼。代驾师傅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则应当和代驾师傅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针对代驾协议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几点总结,相信已经能涵盖大部分代驾服务合同造成事故后引发的纠纷。虽然代驾在服务过程中也有引发纠纷的可能,但在此仍然要提醒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喝酒后一定不能开车,叫个代驾,是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