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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怎么让其接受惩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0 14:46:31 浏览次数:38

前几天遇到一个有趣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大甲和小甲是远房亲戚,相差三岁,两人在很小学的时候因为过年短暂的相聚过几次,时隔多年没有联系。2023年的8月,小甲忽然联系大甲,告诉大甲说自己刚丢了工作,来到成都,没钱吃饭也没地方可住,想在大甲家里借住一段时间。大甲一听,心想自己反正在成都有房,而且也经常出差很少住在家里,又念及远房兄弟之间的感情,于是满口答应,并把钥匙交给小甲后继续自己全国到处跑都日常工作。8月底大甲在云南收到小甲的微信,称想借用大甲放在其卧室笔记本电脑改个文件,想知道大甲的电脑密码,大甲当然想都没想就告知其密码。到了10月份,大甲在云南的项目告一段落回到家中发现价值6000的电脑和小甲都不知所踪。大甲电脑中存放有诸多工作资料和珍贵照片,没有电脑,工作上的资料会影响其向总公司汇报,于是连忙致电小甲。小甲到时接了电话,告诉大甲自己找到工作了,但是不在成都,电脑在自己身边,借用一段时间,等会成都就归还云云,大甲虽然没有打算把借给小甲,但无奈电脑已经被小甲带走,只好在电话中让小甲尽快带回成都,免得影响自己工作。案情说道这里,毋庸置疑,小甲没有将电脑归还大甲。大甲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向自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客客气气的接待了大甲,花了一个小时做了笔录,让大甲回家等待。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大甲到致电住所地派出所,却被告知这是亲戚之间的借用,不归警察管,根本没有报案记录。大甲觉得冤枉,继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警察也是很有礼貌的给他做了笔录以后告知这事儿属于侵占行为,没有达到入刑(20000)的标准,不予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样的结果让大甲傻了眼,明明小甲拿走了自己川财物,怎么就没人管了呢?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上述的案情即使是用普通群众朴素的价值观来判断,小甲的行为明显是不道德的,应该被否定。但是面对两个不同公安机关的相似处理,大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问题的关键是小甲到底是侵占还是家贼。《刑法》的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才处理”侵占的要件就是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这里的占有指合法占有,并要求在占有的时候再主观上没有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另外,在入罪的金额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0元以上;《刑法》的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的要件就是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入罪标准为2000元以上。回到本案的案情,小甲能否应该受到刑法的追诉,关键去取决于其行为应当定义为侵占还是盗窃。

笔者认为,小甲的行为就是家贼,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大甲把开机密码告诉小甲的举动,是为了方便小甲使用自己放在卧室的电脑,并无委托小甲保管和占有电脑的意思表示,放置于其卧室的电脑仍然应认定处于大甲占有的状态,符合盗窃罪中行为人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为自己占有的要件,且盗窃的财物数额为6000元以上,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2000元以上的入刑标准,所以小甲应构成盗窃罪;小甲在没有合法占有的情形下即对由大甲所有的电脑的转移占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70条对【侵占】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件,所以小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再综合考虑小甲利用借宿在大甲家中的条件,将其电脑盗窃并变卖获利据为己有。小甲这种以怨报德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程度较高,如不对其采取惩罚措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隐患。公安机关作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最前沿的阵地,其职责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让正义可以得到伸张,小甲的这种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追诉。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