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民商纠纷

企业辞退员工风险管理(一)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5 14:48:59 浏览次数:40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两者并不等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满以及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

实践中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多种,每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处理程序各不相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罗月霞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