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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股东除名制度的实务研究与法律指引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李晓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6:56 浏览次数:573

股东的除名制度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对进行股东惩罚的有力措施。在上述特定事由发生时,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

我国法律对于股东的除名制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何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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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对于股东的除名程序及要求是相当严谨与苛刻的,绝不是通过简单的通知就可实现。

一、股东除名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主要有两个:1.抽逃出资;2.拒不履行出资义务。那么抽逃出资是抽逃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拒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还是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实务中对于上述疑问有不同的观点,笔者查询了相关案例及法院观点。虽然有部分法院认可了股东在部分抽逃出资以及股东在拒不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时公司启动的除名程序,但实务中,大多数法院针对公司启动股东的除名程序的实质要求和程序要求是相当高的,也反映在当股东履行了部分的出资义务或只抽逃了部分出资时,公司启动除名程序剥夺股东资格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股东除名的法定程序

1.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出现抽逃出资情形;

2.完成股东除名的前置催告程序:公司应当给与合理期限催缴或要求返还;

3.作出除名的股东会决议实质有效: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重大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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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除名后的程序

1.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后款之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成股东除名后可选择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于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公司办理减资程序;二是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股东除名程序的规范与法律救济

1.从公司章程及投资(合伙)协议出发完善除名程序。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合伙)协议中可根据本文第二条“股东除名程序”加以确定和明晰。当股东达到除名程序的情形时,公司可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内履行通知义务,股东在催告期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列明导致其失去股东身份等相关法律后果。

2.在公司章程及投资(合伙)协议的制度出发,增设当股东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比例或拒不履行一定比例的出资义务时,公司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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