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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属于夫妻还是属于创业兄弟?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7 10:42:35 浏览次数:509

众所周知,夫妻结婚后共同财产的范畴颇为广泛,从工资薪金到房租租金,从购置车辆到购置房产。那么随着国家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和小微企业的扶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而创业的忙碌和高速获得信息和生存格局的改变也渐渐成为了离婚的诱因之一。今天笔者就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一二。

共同股权:婚内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等股权关键词主要是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但是夫妻共同股权的享有人与权利的实际行使人有时并不一致导致夫妻双方中很有可能只有一方真正参与了投资创业,了解股权价值和企业的现状。离婚发生时容易发生一方对情况不了解而失衡。同时,这种股权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只有在走入离婚的时候才可以要求分割。另外,企业往往不是一人创设,在发生分割时由于涉及到投资人的实际变更,所以很可能出现更为繁琐的情况,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出现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类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的三种情况:

1、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过去没有显明的股东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其原因是这种转让行为属于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转让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该转让行为,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对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却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资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未显明的配偶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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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

实践中,许多夫妻在离婚发生时往往因为多年来的付出和一方存在过错而互相指责、埋怨,多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既虽然是用钱投资,但是股东之间又非常看重与谁合作的情谊和远景,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换人可能就难以继续下去 ),股东之间不仅存在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有较高的信赖关系。一对夫妻如果已经闹到感情破裂,在对股权这类经济效益的分割上也难以达成一致想法了,那么也就说在经济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标了。很难想像如果强行让其成为股东,整个企业能够良好的运转,各方能够给冷静的处理各类管理事务。这样以来,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赖的股东是不能同舟共济,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的,这样的企业也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

2、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笔者认为,股权价值应以企业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是企业设立时或新股东加入时带来的底层的公司价值。其次,成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净资产数额随着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比如盈利状态下净资产数额可能增多;亏损时净资产数额可能减少。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更多考虑以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具体地说,方法之一就是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而该资产负债表则应当是由会计、审计等权威机构,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制作。

综上,在对夫妻股权进行分割的之前,需要先搞清楚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股权,若不属于,就不能对股权本身做出分割(如果是婚前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可以要求对股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进行分割。而在分割股权的时候也是具有一定原则的),其次,看双方是否就未显名配偶一方增加名称达成一致,并同时与其他股东协商,通过投票、股东会决议方式看是否吸纳新的股东。最终再评估  离婚发生时经营状况估计股价,再谈以股权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