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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实务(二):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陶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10:31:25 浏览次数:578

究竟成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常见的问题,本文简要对此进行比较。三者具有各自的长短,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下述比较分析,就比较容易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中的特殊形式,在文章最后单独介绍,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述的合伙企业不包含有限合伙企业。

一、灵活性的比较

(一)出资形式的差异。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有限公司不允许劳务出资。

(二)人数限制的差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无上限,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个。

(三)在分红权、表决权方面,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均比较灵活,除法律例外强制规定外,允许自由约定。

二、投资人责任的比较

有限公司的最大优点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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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筹划的比较

(一)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投资成立公司,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股东分红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弊端。因此,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在内的合伙企业的最大优点是,合理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影视工作室等主体,或风险投资、股权激励等业务选择合伙企业方式,上述税收筹划的优点是其考量因素。

(二)虽然合伙企业规避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留存收益要计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公司形式,公司的留存收益不计入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有限合伙企业简介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的特殊形式,兼具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上述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优点。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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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特点,实践中风险投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筹划活动中,常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展上述事务。以公司上市筹划业务为例:

A.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

B.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实际控制人不因此丧失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因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合理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C.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重要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可以以劳务出资,但不能控制合伙企业;

D.公司上市成功后,在合伙企业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时,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合理规避双重征税问题,将合伙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合伙人还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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