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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中,个人持股好还是公司持股好,不知差别吃大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08 11:36:08 浏览次数:912

企业的治理结构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笔者将从多维度进行专题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文章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分析对象,文章的分析内容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主体的参考。

企业主经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公司的持股形式常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直接以企业主个人名义投资入股,另一种方式是,先成立一个或多个平台公司,然后以平台公司的名义投资入股。上述两种方式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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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分红的所得税差异

案例

自然人甲拟财务投资(以分红为目的,不参与或少参与具体经营管理)A公司,有两种投资方式:第一种方式,自然人甲以个人名义投资A公司;第二种方式,自然人甲设立平台公司,以平台公司投资A公司。

若按第一种方式进行投资,A公司向自然人甲分配利润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为分红所得的20%。此种方式下,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利润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按第二种方式进行投资,A公司向平台公司分配利润时,平台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就分红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充足义务的差异

案例一

自然人甲投资设立A公司,因业务需要,认缴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万元,剩余900万元未缴纳。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债务达到1000万元,为此宣告A公司破产。

自然人甲对上述债务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提前到期,自然人甲有义务以个人财产900万元清偿上述A公司的债务。

案例二

自然人甲100%持股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以平台公司名义100%持股A公司,因业务需要,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万元,剩余900万元未缴纳。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债务达到1000万元,为此宣告A公司破产。

自然人甲对上述债务的法律责任:自然人甲对上述A公司的债务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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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的税收差异

案例一

自然人甲100%持股A公司。A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拟用上述未分配利润转增A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后果:根据现行政策,视为先分配利润再转增注册资本,就转增资本金的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自然人甲控制平台公司。平台公司100%持股A公司。A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拟用上述未分配利润转增A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后果:就转增注册资本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企业在扩张过程中,无论在风险隔离方面或在税收筹划方面,公司持股方式优于个人持股方式。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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