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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年未签劳动合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对我很不利的新合同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5-26 10:41:43 浏览次数:542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以上规定有一个问题,用词考究的法条如何用“劳动者同意”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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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即: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学界有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知情权应当贯穿于劳动单位招聘时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直至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期限。

具体落实到《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将劳动者的知情权内容与之匹配。该法条应当被划分为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即使是劳动者通过主动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适用“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的例外条款,因为这排除了属于劳动者的知情权。上述例外条款只有在用人单位确保劳动者知悉其劳动者自己具有选择权的情况下提出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适用。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更应当完全合法地保障知情权,向劳动者释明其选择权,以劳动者的知情权被保障后的意思表示为准,与其订立应当订立的两种合同之一。

如果违反了提醒义务,则应当适用现行《合同法》第54条或民法典第148条,应当被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

有时单位为了解决长期未签合同的“遗留问题”或是为了辞退员工,会在这时候与劳动者签订一份降薪调岗的新合同。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撤销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