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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既不出席股东会,也拒绝在公司文件上签字盖章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12-23 09:55:55 浏览次数:1054

公司实务当中,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两相对抗之间,拒绝出席会议、拒绝在公司决议上签字就成为了主要手段之一。那么,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是否影响公司正常作出决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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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决议有效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一、程序合法包括:

1、召集程序: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以上两个主体均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此处存在顺位,应当是前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权利时,才能由后一位来“补上”。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导致股东来不及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该决议可能会因此被撤销。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人合性较强,股东投票是按照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即投资多,话语权就大。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出席人数没有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自行做出约定。通过合法程序召开的股东会会议,部分股东不来参会即放弃其自身权利,所形成股东会决议只要表决权达到要求,在程序上属于合法。但是如果公司未召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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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合法。内容存在瑕疵的情形包括:

1、内容违法,所形成的决议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召集方式、表决程序违法、违规、违反章程,所形成的决议可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撤销。)撤销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出,作为起诉一方,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

例如,2018年,海汇公司股东之间因矛盾不能化解,小股东认为大股东在不经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议,但小股东持股总额仅为30%。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小股东不参加股东会、或不签字,均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根据海汇公司章程,只要大股东享有代表70%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即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

因此,即使部分股东反对或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只要程序和内容合法,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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