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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风险: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1 15:14:07 浏览次数:605


前言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基于这变化,给了很多各行各业的人逐鹿市场的机会,通过认缴注册一家公司,即可展开经营。此项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客观上确实促进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认缴注册制度下,作为认缴出资的股东如果没有吃透该项制度,比如在股权转让时,认为自己已转让股份不再须要履行出资义务,更有甚者利用认缴制试图 “金蝉脱壳”,以为转让了股份即可成功上岸,那可能会为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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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 陈某某与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裁判要旨: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虽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情简介: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股东金桥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马某某(认缴出资额为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陈某某(认缴出资额为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组成。

甲公司决议增加注册资本6,250万元,由马某某追加出资3,375万元,陈某某追加出资375万元。然而陈某某并未履行增加出资的义务,至案件起诉时

陈某某已将其所持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

此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支付未缴纳的出资款375万元。最终本案经上海一中院二审,最终判定陈某某需要补缴出资款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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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某虽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上诉人陈某某应当依法向被上诉人甲公司补足出资。

总结建议:

 一、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出资时尽量使用股东个人银行账户将出资款转入公司制定注资账户,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出资认定不能的局面。

二、股权转让并不能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即使其已经转让了全部股权,其仍应当对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部分承担责任。作为股权的出让方应当尽量做到审慎选择合格的受让人,避免可能出现的因受让人导致公司产生不必要的债务,进而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因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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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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