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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判决公司赔98万的劳动争议判决书吗?没见过的都来看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12 15:27:20 浏览次数:749

一份判决公司赔偿98万元的劳动争议判决书!怎么回事儿呢?我们来细细看看。


梁某于1995年7月15日进入某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老员工了。近12个月的平均月薪超过人民币2万元。2008年5月开始,梁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开始,公司多次要求梁某整顿工作情况,并回复:“你负责什么工作、参与业务开发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亏损情况如何及如何可以改善”等问题。由此梁某与领导之间发生争执。梁某在2020年7日及8月的邮件回复称某福州分公司和各位领导采取各种小人之心及各种不信任态度,梁某认为不需要再回复此邮件。此后,梁某主管的邮件内容大多是要求其回答2020年7月16日的邮件问题,其均未再回复。2020年8月17日下午,某福州分公司要求梁某独自一个人在会议室再次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等内容,期间梁某未翻阅文件,在使用手机,于17:25离开。2020年8月19日,某福州分公司以梁某2020年8月17日下午要求熟悉工作职责与员工手册时未翻阅文件、全程在浏览手机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派或工作安排”等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2020年9月,因梁某上级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奖,梁某向其上级主管发送的邮件中称梁某的上级主管是想违法逼迫其离职等内容,并将邮件抄送多名员工。2020年9月29日,某福州分公司以梁某在邮件中对其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等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造谣传播、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规定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的处分。2020年10月20日,某福州分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某福州分公司决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梁某的请求。随后公司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中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制定,办法中规定适用于中某某国际物流集团中国大陆地区各公司、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某福州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某福州分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的赔偿金共计98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经过的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合理。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要赔偿98万余元。

看完这个案子,大家看明白没有?公司为什么输了呢?输在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关于管理制度的民主程序,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内容《瑞鼎顾问: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辞退操作的法律风险解读》。合理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和程序,优化调整内容。避免这个案子这样的公司有理说不清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