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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补考作弊,试卷被收后跳楼身亡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4-21 11:00:56 浏览次数:604

某大学大二学生在参加课程补考时被发现作弊,试卷被收后,学生走出考场不久后坠楼身亡。某大学称,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事件展开调查。

听到这则消息,不禁让人惋惜,本是正值青春的少年,却因考试作弊而结束了这一生。是考试作弊的后果过于严重还是学生的自身心理素质太差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大学生考试作弊直接取消学位证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对于是否颁发学位证,学校按学校学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如果该名学生在学术上具有作假行为的话,学校是可以按照学位管理规定进行取消学位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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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学生考试作弊是否构成犯罪,作弊是否入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该《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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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上述的考试范畴内进行作弊行为的话,是构立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作弊罪的。

“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考场作弊有时看似是一件小事,对很多考生来说可能也只是小小的不道德,可小诚信体现出的却是一个人立足立身的大根本。正如孔子所言,“民无信不立”,一个不讲诚信且道德低下的人很难获得别人的信服。诚信考试的意义其实就是在告诉考生,要对于自己的未来自己负责,明白自己的弱项和优势,学会在弱势和优势的博弈中,扬长避短,如果做不到对自己和未来负责,看不清楚自己,抵挡不了诱惑,人生可能最终也不会有好的发展。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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