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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反转”?青岛一女子追尾后,手抱稚子下车行凶后续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6-29 10:16:05 浏览次数:1126

山东青岛,一辆白色小车女司机连续两次主动撞向前方灰色轿车将其逼停。随后白色车上下来一名抱孩子的女子,持钝器将灰色车左前门车窗玻璃砸碎后,拿了一把小刀,通过车窗猛扎前车女司机。伤者惊叫连连,行凶过后,白色车女司机还警告了对方。

本以为是一起追尾导致纠纷升级,甚至抱着孩子当作挡箭牌来行凶的恶劣行为,没想到次日事情有了新进展。

次日,青岛市公安局分局城阳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2021年6月16日中午,我局接到报警,白沙河大桥南侧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事故。经初步调查,双方因涉及家庭纠纷引发事故。目前,涉事女司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称,灰色车辆副驾驶座上是一名男子,行凶女子口中大喊着“贱人”,众人心中已经勾勒出了一场爱恨情仇出来。不管如何,现在警方还未发布调查结果,我们不妨先保持关注。但无论如何,看白衣女子下手的残忍程度,车内女子很有可能已经构成轻伤,而白衣女子则大概率面临刑事处罚。

女子手中抱着的孩子显然成为牵扯众人内心的痛点。首先无论女子抱孩子上去行凶的内心想法是什么,这一幕很可能给孩子造成一生难以释怀的伤痛;其次,如果灰色车辆的女子下车防卫,很难说能够在避开孩子的情况下阻止犯罪行为。

如果驾驶灰色车的被害女子下车防卫,造成孩子受伤了,应否承担责任呢?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昆山宝马一案后使更多“圈外人”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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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构成要件有五: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如果被害女子对行凶的白衣女子造成损害,即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属于正当防卫。但孩子是无辜的,如果被害女子为了自我防卫,迫不得已推倒行凶女子及孩子,造成孩子损伤,那应该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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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四、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医生、警察、消防员、保安等等人员,本身就是承受风险的人,不能再将危险转嫁到他人身上。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