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刑事辩护

捡东西不还?可真“刑”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勇 发布时间:2023-02-01 10:42:16 浏览次数:322

近日,看到网上一个帖子咨询道:我捡到东西可以不还吗?我表示很震惊,这是什么大胆的想法啊!不会真以为捡到的就是自己的了吧?借此机会,我们来探讨一下:捡到的东西,别人来要,可以不还吗?还的话可以让他给“保管费”吗?不还的话,又会怎样呢?

从法律上来说,别人遗失的物品,在法律上叫做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谓“权利人”即为“物主”。因此,捡到他人的遗失物最妥善的做法即为联系物主或交有关部门处理。那么,大家可能又会说,既然是遗失物了,那肯定是找不到人的啊,我还费心去找人,去找有关部门处理,不是给自己找事吗?不如就放自己身边,物主找来给他就行了呗。
此时,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遗失物的保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你想自己保管,那么你还得妥善保管才行,一但物主找来发现东西损毁了,还可以要求你这个保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图片

说完保管,说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我保管这么辛苦,可以要求物主给我“保管费”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物主在领取遗失物的时候,自愿给你报酬或是其他费用,法律是不干涉的。那如果物主不给,我们可以依法让他支付保管的必要费用以及要求他履行他所作的单方承诺或悬赏公告。但是需要注意317条的最后,如果捡到东西的人,他想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的,这个时候如果失主找到了他,他就没有权利让失主再支付保管费用,更没有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做给他奖金或者相应的报酬了。
大家关心的另一个点来了,我不给会怎么样?

图片

民事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的人(物主)可以报警或者去法院诉讼处理,要求拾得人归还。
刑事上,也许你们会觉得,不就是捡了一个东西吗?怎么就犯罪了啊!但事实如此。《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种行为还须具备“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的情形才能构成此罪。因此,拾得遗失物也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切莫因小失大哦!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