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领域资讯 > 行政合规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越性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8-12 09:23:44 浏览次数:1456

随着环境纠纷问题的日益严重,行政处理因其独特的优势在环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比较落后。为使环境纠纷得到科学、有效、合理的解决, 必须认清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特征中。

首先,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具有灵活性。与法院司法审判的审判依据相比,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调解依据因素更为广泛,除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外,人情公理、公序良俗等都可以作为重要依据,并且在促成调解的过程中发挥很好的辅助作用。

环境行政机关也有权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对环境侵权者依法进行各项行政管理,依法享有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权力,在适用规范和实践操作上具有灵活性,可以避免司法救济程序耗时长、耗费大的缺陷。

其次,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具有高效、及时性。
2.jpg

环境纠纷的出现常常是突发性的,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快速回应。利用行政处理手段解决环境纠纷,通过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机关的信誉,依靠其政治力量,使纠纷花费较少的成本并且简易迅速地得到解决。

同时环境污染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这就要求环境侵权行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被制止,但司法程序需耗费较大成本和时间,很难保证良好的救济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行政解决手段就能突显其优势了,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有权代表政府对环境公害进行监管,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它可以依靠行政权力选择对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既可以减少环境纠纷解决的成本和受害者的经济负担,又可以使受害者尽快获得损害赔偿。

最后,行政机关拥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

环境纠纷的解决必然涉及责任认定及损失确认等事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环境科学知识的帮助。与司法机关不同,作为调解机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对环境保护工作更为熟悉,同时拥有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在迅速查明法律事实等方面更为专业。
3.jpg

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人类大刀阔斧的对地球进行改造,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同时也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引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的现状迫切需要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应该与环境纠纷的特性相适应,并且能够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起到弥补的作用。

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由此得以突出,它既顺应了纠纷处理的传统原则又弥补了诉讼方式的不足。所以,我们应加强对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立法,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政出有门,为更好地利用该制度提供理论指导,以使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能在环境纠纷的解决这一难题上共同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