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由相对集中管辖迈入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7-28 10:57:47 浏览次数:1740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制约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构造对整个行政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认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号),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该意见要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普通人民法院为主,同时可以充分挖掘其他可利用司法资源,如铁路运输法院等。” “已经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北京、上海,可以逐步将行政案件向跨行政区划法院及两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集中。”“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庭,可以审理当事人选择由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办理部分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委托事项。”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全国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由相对集中管辖迈入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新阶段。根据意见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实际和特点,相继开展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丰富的改革经验和丰硕的改革成果。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实际和特点,相继开展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具体的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由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此种模式目前只有上海和北京采用。如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上铁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审理的行政案件的二审案件。
2.依托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亦即由基层、中级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一、二审行政案件,或者由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一审行政案件。
3.由普通基层法院开展相对集中管辖。这种模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管辖;二是指定部分地区实施相对集中管辖。
4.由铁路法院以外的专门法院实施集中管辖。采取此种模式的主要是海南省和新疆高院兵团分院。海南省自2011年8月开始由海口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省海事行政案件。新疆高院兵团分院在南疆指定一师中院作为试点单位,确定阿拉尔市垦区法院作为三个基层法院当中的相对集中管辖法院,负责一师范围内所有行政案件的审理。
5.在全省实施异地交叉管辖,是指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实际,指定省内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交叉管辖,审理非本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6.由当事人选择管辖,亦即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起诉人既可以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异地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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