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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中关于法律以外的一点感悟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4 09:28:15 浏览次数:669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综合,这就说明了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性,而一名法律人,只懂法律,而不懂得其他社会知识的是不合格的。

从事法律工作十几年来,从一名从事公诉工作的法律人到现在成为一名律师,一名从事法律教育的教育人。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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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工作的几年中,常在刑事案件中看到社会的黑暗面,但这种黑暗也带着几分悲情的色彩,当一个人从小就是一名孤儿,通过小偷小摸养活了自己,成年后的盗窃行为第一次承担了刑事责任,入狱后竟然找到了“朋友”,和他一样孤苦无依的人,然后慢慢从一个人盗窃变成了两三人一组盗窃,从一个人去盗窃变成了有人提供辅助工具和望风的帮手。明确的分工在短时间内让他“如鱼得水”,但也将他彻底拉入了深渊。直到最后又被抓了,他成了真正意义的累犯。。来往几次后变成了惯犯,盗窃也从小偷小摸变成了“工作”,从十几岁开始到年仅四十的一名成年人,进出看守所、监狱四五次。这就是帮教的缺失,这样的人又有多坏呢?也不尽然,只是从小没有人告诉他对是什么错是什么。参与到这样的案子中的法律人能够多一份耐心、懂一些心理学,知道一些出狱后的政策,在讯问、逮捕、公诉、审判等阶段的交流中给他一些“你是罪犯”以外的其他知识和影响力,他也许就能在第一次出狱的时候就改过自新。这是法律人缺失的人文情怀。

在从事律师以后,就更复杂了,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知识剧增的的社会,也是一个知识融合的社会。

从调解上来讲,国家自2011年来大力推行纠纷调解制,并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居委会、社区服务党群、派出所、法院都设置了调解室,安排了调解员。可见,调解的运用是很广泛的。并且,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有法学背景的。而一个专业的律师当然应该包括调解员的全部技能,这就需要对风俗、习惯进行研究,就需要综合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知识。而不是草率的主动的去引起诉讼。通过自己掌握的一些证据后,结合自己掌握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知识去影响对方,甚至是自己的当事人一般是能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

从诉讼来讲,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会出现在每一个个案中。比如个案中对被告的筛选,到让猜想的被告承认事实的发生都需要大量的法律以外的知识来完成你的猜想。这是需要你对你所代理案件的行业惯例有所了解的,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常常会问,你打哪一方的官司的。如果你对他的行业一无所知,就很难建立起这种信任。如何为当事人选择一个可供执行的最优方案?这就有赖于整个人知识体系的建立,并共同借助你这个人的社会阅历带来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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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从事法学教育的这几年来讲,我国高等院校鼓励学生选修其它学科的课程,这就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一个法学的学生仅仅学习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比如法学毕业后初期工作极有可能去到公司担任法务。如果他仅仅懂法律而不懂会计,他常常遇到许多的麻烦,他不知道合同中涉及的财务安排是否正确,而且对财务的监督就很难进行,因为他无法看懂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以,对他来讲,公司法和会计知识就成了不可分割的两个学科。

从大环境来讲,依法治国体现在了方方面面,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逐步完善。每个月都有行业内的法律出台。所以说,法学知识的开发性和案例的可查询性渐渐形成,成文法不再是秘密,类案同判不再是秘密,法学已经完成了向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开放。法学既然向其他科学开放了,当然也可以从其他学科获取合理的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