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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的竞业条款研究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李晓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3 10:20:06 浏览次数:652

随着共享经济兴起,网络直播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主要依靠主播的人气以此盈利。因此拥有高人气的主播,成为直播行业的“资产”,被各大直播平台追捧。而直播平台间,争相以高薪挖取这些受追捧的高人气主播。

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中往往包含一个必备的条款:“独家合作”、“竞业禁止”的限制性条款,平台签约主播被别人挖走,或者主播离职后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直播,直播平台就会起诉追究主播的违约责任,一方面要求主播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另外还会要求主播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竞争主播到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直播平台直播。那么直播类经纪合约中对主播竞业限制的特别条款效力如何?

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以“经纪合同”或“合作”协议作为标题,并且在合同中会明确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不构成法律层面的劳动、雇佣、劳务关系,抛开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界定问题,协议中特定条款的竞业条款是否生效问题,也是主播与平台间的一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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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3.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4.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5.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以及实务中对竞业条款的生效条件,经济补偿金一般由劳资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低的,依然有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按照如下规定计算:金额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一种情况是认定为双方建立的是合作关系。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只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状,那么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得到尊重。但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相关的限制应当具有正当性。如果竞业禁止条款明显是当事人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具有实质的正当性,从而应该否认其效力。比如直播平台在没有很多投入(技能培训、后期投入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优势要求订立竞业禁止条款,那么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就有待于研究。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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