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服务 > 文创娱乐

影视版权收紧,剪辑影视类短视频出路何在?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1-05-07 11:02:34 浏览次数:380

版权是一个较为常见的叫法,狭义上的版权是指著作权,广义上的版权就是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短视频是一种快餐式的影视作品,一小段风景、故事、表演配上背景音乐就让抖音、快手、西瓜、火山等短视频应用平台快速发展起来,短时间在互联网巨头之中分了一杯羹,让微博、QQ、微信等社交APP以及爱奇艺、B站等视频APP也开始增加短视频模块。

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一直在行动,整治院线电影网络盗版、歌曲开始出数字专辑购买才能听、侵权作品网上调色盘越来越多......此次影视版权收紧,不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又一举措罢了,这不仅意味着以后只能在购买了该影视作品的平台上观看,基于该作品进行的剪辑创作也会受限,因为著作权是一个全面的保护作品的权利,包括:

一、著作人身权。(基于人格、身份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1.发表权。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之公之于众。尽管广电要审核,但是否交到广电手中,是权利人的自由。

2.署名权。是否署名?属谁的名字?属真名、笔名、艺名?谁排在第一位?这些都是署名权的内容。

3.修改权。积极规定权利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人物名称改不改、剧情改不改、一只白猫能否改成一只黑猫,都需要权利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消极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
640.jpg

二、著作财产权。(通过该作品进行盈利的权利)

1.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如完成一张CD之后对外出售。

2.出租权。四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

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

5.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6.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8.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9.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0.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1.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3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打击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最主要维护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授权”也就是权利人“同意”,可能需要支付报酬,也存在免费的空间。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未整治前,院线电影片源泄露导致网上先看,甚至盗版形成产业链;两个小时的电影被剪辑成5分钟看完等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创作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创作积极性不高,整个文化大环境都会受到不良影响,最终还是苦了欣赏者自己。

知识产权领域的大趋势肯定是越来越有力的保护作品及作者的权利,因此这一番操作确是刮骨疗伤,对部分自媒体作者来说形成较大压力。但作品的传播与二次创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新要求下两者之间又会互相谋出路,形成新的平衡,其中的实施细节还有待磨合与规范。例如许多人都不知道在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播放歌曲实际上是需要征得创作者许可并向其付费的,即使购买了正版CD也只能独自欣赏,但实际操作中每一位歌手都希望在大街小巷都能听到自己的作品在流传,并不会真正严格要求“许可+付费”。
640 (1).jpg

并不是说只要使用作品都会侵权,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仅是影视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舞蹈作品等等都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设计及准确判断侵权的标准。笔者相信,只有尊重作品、尊重作者才会有更好的创作出现。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