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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事补偿条款争取不“吃亏”的付出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阎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11:02:00 浏览次数:599

原告(男)、被告(女)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晨(化名)。2020年5月8日,原告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鹿寨法院请求判决与其妻黄某离婚,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能修复,依然分居生活至今。本次诉讼中,原 、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被告黄某诉称自己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两年,为了照顾家庭丧失收入来源,且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多,投入工作后,从经济上也对家庭付出较多,故要求原告游某支付家务补偿款10万元。经鹿寨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张舒婷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孩子小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岁;男方自愿补偿女方部分家务补偿款。

另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份离婚判决书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该判决引起社会对家庭全职太太群体特殊保护的热议,热议焦点在于该不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怎么确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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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每个成功男人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默默支持他的女人”。“娶妻娶贤”。可见配偶或多或少决定了一个人的半生作为。

在现实中,全职太太总是付出更多一些,她们为了成全丈夫的事业放弃了自我发展,为了孩子们,甘愿放弃了竞升的空间。全心全意的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家庭,一心一意相夫教子,招抚老幼,旨为另一半在外打拼的时候没有后顾无忧。但全职太太们长期不工作导致与社会的粘性降低,参与度递减,认知逐渐与社会脱节,反而催生了婚姻走到尽头,许多丈夫以全职太太不能理解自己为由,继而性格不合,出轨,婚外恋等,最终要求结束婚姻,而全职太太进一步陷入被动。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条还规定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上一条是对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的补偿,后一条是一方基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给予另一方的帮助。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些都能体现民法典给予的特殊保护。而《民法典》赋予了那些为家庭默默付出无法量化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是法律的进步,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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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针对于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的配套司法解释等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也无法进行全面的量化。结合国外相关条款和部分判例,笔者认为补偿标准应当结合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和举证:

一是考量获得补偿方对家庭负担义务的多少;

二是离婚时补偿方的收入状况甚至离婚后的收入前景综合家庭经济状况;

三是补偿义务方的经济收入;

四是离婚时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是双方在婚姻经营过程中有无过错等。

在法律以外,笔者始终认为幸福美满的家庭是需要两个个体共同努力,共同守护。一段婚姻也应该是两个独立、成熟的个体相互扶持,而不是以爱的名义去奴隶另一方。当有意的过错或者莫名的无奈将婚姻逼入绝境,当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时候,终归都是对过往某种意义上的否定。

法律在事实上并不能对一段婚姻的聚散离合进行全面的评价。法律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婚姻走到分东离西的地步时,尽量在财产利益上给予的一些补偿和权衡。所以希望在这样的时刻,双方能多一些换位思考,回忆甜蜜的日子,初婚的日子,平淡的日子,甚至是背叛的日子,风风雨雨的日子,在对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相对合理公平的协议,这才算是爱过,而不是爱错。当然,如果确实爱错,那么咨询律师如何尽力而为让自己及时止损,才是正经。

愿我们皆能温柔守信善待感情,即使未必获得想象中的报偿,也能在爱的天堂得到永生。

责任编辑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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