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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了,薅羊毛也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刘琦 发布时间:2022-01-18 14:51:16 浏览次数:450

当前,互联网平台公司为了吸引商户和消费者,较为普遍的采用补贴的方式来积累资源,补贴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发红包,有的发优惠券,还有的送积分等。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优惠,商家都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然而,互联网上也同时出现了一些专门盯上这一“商机”的人,他们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建立群组,分享信息,一旦看到哪个商家有利可图,有漏洞可钻,便一拥而上,网络上称之为“薅羊毛”,这种行为有时借助移动互联网的便捷,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性,比如媒体曾曝光拼多多在短时间内被集体“薅羊毛”,损失可能高达上千万元。此外,该行为除了造成商家财产损失外,还影响了商家通过赠送优惠券等方式获取客户的营销策略,给商家的商誉也会带来减损,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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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罗某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饿了么”订餐平台)工作期间,利用郑某的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鲜果铺子”、“易太便利店”、“江湖川菜馆”三家店铺,利用罗某身份证在“饿了么”订餐平台虚开“老蜀人正宗川菜馆”、“乡味菜馆”二家店铺。然后利用上述五家店铺进行刷单骗取“饿了么”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96552.38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2018年11月30日,法院以诈骗罪均判处被告人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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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薅羊毛”而触犯诈骗罪的案例,该案的判决为专门的“羊毛党”敲响了警钟,告诫那些专门在网络上从事“薅羊毛”的“羊毛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恶意薅商家羊毛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判决有效惩治了这一网络不诚信行为,震慑了此类网络恶意“薅羊毛”的行为,保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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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对通过批量账户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件出现在杭州。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陆某等8人经预谋,先后在天猫商城上购买了南通、天津、上海、温州等地的6家天猫商城专营店铺,并在网上购买大量新注册的淘宝买家账号,通过在上述店铺内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套取天猫商城的奖励积分,之后再通过上述店铺,使用套取的天猫积分抵款购物,将积分变现,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多元,获取天猫商城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现金人民币671万余元。为了诈骗活动的顺利进行,陆某等人甚至还研发了两款软件用于诈骗活动,包括自动拍下商品、自动付款、自动发货、自动确认收货、自动维权退货、自动同意退货退款、自动用积分购物等。

责任编辑   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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