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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陈英 发布时间:2022-12-01 09:35:40 浏览次数:440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案件最常涉及的便是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常常出现争抢孩子抚养权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通常法院会怎么判决呢?同时,若出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法院已经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另一方还可以请求变更吗?现在,请大家和我一起,通过下面几则案例看看生活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形具体应该怎么做!


【案例1】

  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本案中,我们应首先明确孩子的年龄,若是两岁以下,一般是判给母方。除非父方举证母方有以下情形并经法庭证实:(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可以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判给父方。而针对两岁以上的孩子,则是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具体法定情形。因此,在本案中,若母方没有上述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而且能举证父方确有不良嗜好并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孩子判给母方较为合理。

【案例2】

  2000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本案中,孩子丙已经判决给了母亲乙,一般来说不会再改变,但是由于产生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法定事由,乙已经不适合且无力抚养丙,因此甲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案例3】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伟因打工相识后2009年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2011年生育了男孩小小伟,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因为各种家庭琐事争吵,矛盾加剧。原告小花曾先后于2019年、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诉,要求与被告小伟离婚,经审理均被判决不予离婚。今年3月,小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小伟离婚。小花认为小小伟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请求判令小小伟由被告小伟抚养。调解过程中,被告小伟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为了生计,四处打工,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及教育不具有利条件,要求小小伟由原告小花抚养。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坚持不愿意抚养小小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婚生子,其态度表明原、被告既不愿意为婚生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又不愿意承担离婚后直接抚养婚生子的义务,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悖于人伦常理,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如准许原、被告离婚,势必助长原、被告消极对待其对婚生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现原、被告婚生子尚年幼,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本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在婚生子的教育抚养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婚生子体验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首先,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父母离婚时不论是何种情况都必须确定子女的抚养人。其次,法院会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在离婚诉讼期间,离婚父母都拒绝抚养子女,如果子女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必须确定一方进行抚养,所以,法院会先行裁定由一方抚养。最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能力的一方抚养。一般而言,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若是双方仍然坚持不愿意抚养子女,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则极有可能使离婚的愿景成为泡影!





责任编辑/美工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