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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否能如愿申请假一罚三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卓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9 13:13:16 浏览次数:490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质的飞跃。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让王海这名消费者走入了我们的视野。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一时“名声大噪”,促使“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来回试探,如今甚至催生出了产业链。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最大争议有两处:一是适用范围,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即“职业打假人”的“消费”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适用条件,若消费者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仍基于这一事实上实行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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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一则案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黄锦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16年6月16日,黄锦丽在广西移动公司在天猫网站开设的“广西移动官方旗舰店”上看到被告上线销售OPPOR9手机,在该产品详情页面中宣称“大电池搭配VOOC闪充,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遂于2016年6月16日和6月19日“广西移动官方旗舰店”以8097元购买了3台O×××××手机。黄锦丽购买手机后,发现被告所宣传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系在实验室特定条件下才能达到的,与实际使用存在差异。黄锦丽为此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南工商经检处字【2016】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西移动公司在其天猫商城“广西移动官方旗舰店”销售OPPOR9手机的网页使用“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数据作广告宣传没有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决定对广西移动公司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予10000元罚款。黄锦丽在工商部门对广西移动公司处罚后,以广西移动公司存在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移动公司三倍赔偿。卓越公司与广西移动公司签订有《“广西移动电子销售平台”开放服务协议》,由卓越公司作为手机供应商与广西移动公司合作,在广西移动公司的“广西移动官方旗舰店”销售手机,黄锦丽在“广西移动官方旗舰店”购买的三台O×××××手机,由卓越公司向黄锦丽开具购机发票。一审法院以被告无法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为由,要求向原告进行赔偿。后广西移动公司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对黄锦丽以欺诈为由诉请赔偿不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令广西移动公司、卓越公司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给黄锦丽不当,应予撤销。广西移动公司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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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界定了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并非用于自己消费使用,而是利用赔偿制度牟取利益,则超出消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再者,消法明确了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若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视为欺诈行为。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并非基于对商品和服务的虚构和夸大而存在错误认知,而是通过“明知故犯”利用法律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初心为自己牟取私利。但在食品、药品这一特殊消费领域,经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这并不能扩张至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务的消费领域。因此,除食品、药品外,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并非以惩罚为目的,只是制裁侵害市场经济秩序中诚信原则的手段。“职业打假人”滥用权利,无疑加大了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

责任编辑   成曦

美工    黄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