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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济南大润发卖发臭隔夜肉”情形,消费者该怎么办?

来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朱林 发布时间:2021-08-27 10:58:25 浏览次数:389

“昨天的都铰肉馅啊?”

“不能都铰啊,你也得挑不好的。好的肯定不能铰啊,还行的就放九块九那一堆里卖。”

“最后那些臭的没法用的怎么办?”

“铰肉馅、灌肠。”

这是记者6月下旬在大润发超市济南省博店暗访时,与自营肉品销售人员的对话。在这里,店员每天备货时最先处理的就是头天未卖完的隔夜肉:不新鲜、味不大的作为9.9元一斤的特价肉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无法处理的,直接铰馅儿或灌香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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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一名大润发肉品课员工再三嘱咐卧底的记者,如果有客人问起这些肉新不新鲜,千万不能明确回答,就说“你自己看,自己挑”就行。

近日一则“大润发超市特价肉揭秘:发臭隔夜肉洗了卖,变质肉铰馅灌香肠”的新闻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低价售卖发臭、变质肉的方式被大众知晓,此行为必然是不对的,如果继续实施此行为,消费者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失要求超市进行有偿赔偿。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合理维权,笔者将略述一二。

销售的猪肉需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凡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猪肉为变质产品,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存在销售的生猪肉发霉、变质、异味、及生虫等现象进行单位行政处罚,甚至依照相关规定吊销案涉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或者直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售卖变质猪肉是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在超市中买到了变质猪肉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追索赔偿,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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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费者当即未发现购买猪肉系变质的情况,因食入变质猪肉的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主张赔偿金,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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