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股权转让协议”风险提示说明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1 15:15:53 浏览次数:43
一、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
首先,转让方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所以!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经营或者家庭作为经营主体,获得的收入为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不存在合作方和股东,也不存在股权和内部股权占比这一说法。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的是经营份额
个体工商户没有股权,但个体工商户有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对受让人而言,其目的是在于参与经营并获得收益。所以个体工商户就算没有股权,但是可以转让其经营份额。
三、个体工商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法院将“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无效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无股权,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法院将“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合伙协议
裁判理由: 从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内容来看,转让的目的是共同经营并共同获利。法院根据合同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认定为个人合伙,合同有效,依照合伙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议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是指一个合同与其他合同相互别的根本属性,是由行为人身份、意思与意思表示、标的、标的物、法律规定等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合同内容一般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来判断。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简单确定。依此,认定涉案协议的性质应结合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相关情况综合判定。
从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内容来看,其转让的目的通常是共同经营并共同获利。因此根据合同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应当将其认定为个人合伙,合同有效,依照合伙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从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交易的稳定性看,法院一般是倾向于对已签订的合同,以认定有效为方向。因此,个体工商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实践中大多被法院认定为合伙协议。
四、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鉴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多数情况下被法院认定为合伙协议,因此对于该合同的修订,主要按照合伙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修改。
合伙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
1、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3、合伙期限。
4、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5、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6、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8、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9、禁止行为。
10、合伙营业的继续。
11、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2、违约责任。
13、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4、其他。
作者:罗月霞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
上一篇: 预约合同中定金责任的适用
下一篇: 涉诉检索报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