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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协议的真面目——预约合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7 10:24:54 浏览次数:46

        定金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多发,此类纠纷通常发生于某类合同签订前,如房屋租赁合同、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在签订主合同前,当事人往往会签订一份名为“定金协议”的合同,其内容往往会约定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定金,签订主合同后此定金自动转为付款金额,反之若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签订主合同,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处理。此类合同为“名不符实”合同,即名称为“定金合同”,实际上是“预约合同”。通常此类“定金协议”案件涉及预约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那么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

对于合同成立的标准,《民法典》仅概括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第134条第1款),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为明确案件裁判基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1款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标准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据此规定,预约合同的成立须满足两项条件。

1. 当事人的约定(初步协议)须包含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条款)

这是预约合同在构成上区别于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合同的显著特征。当事人为订立某种合同达成的初步协议,如果缺乏此种内容的约定(明示的或默示的),无须考虑其他条件或因素,可直接认定该协议与预约合同无关。这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裁判共识。例如,在“陈欢、浙江佐力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曰:“判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为双方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接近,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将合同认定为预约合同。”

2. 当事人在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在当事人对其必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必要条款是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依据,所应具备的最低限度条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第1款将合同成立所应具备的必要条款规定为,关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约定。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合同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预约是为订立合同达成的初步协议,其目的是对当事人享有的不订立合同的缔约自由施加一种限制,迫使当事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参与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必要条款,无关本约之履行,仅关涉应订立何种本约的问题。

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还应当具备另外一个必要条款,即可使未来拟订立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在类型或性质上得以确定的条款。本约合同的类型或性质无法确定时,缔约则缺乏明确目标,预约合同无从谈起。只有将未来打算订立合同的类型或性质确定下来,当事人之间才能建立深入磋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以初步协议构造一种前合同义务,以协调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冲突,才具有现实意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在目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包括预约合同在内的各种初步协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缔约自由隐含的交易风险,通过为当事人设定一定义务,为缔约过程增添一些安定性。如对将来拟订立合同的类型或性质尚未形成一致意思,当事人不可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初步协议。因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1款要求,当事人所作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须“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预约合同是合同磋商过程复杂化的一种体现,旨在以践行意思自治的方式,使初步选定的缔约相对人负担一种缔约义务,提高合同订立成功的可能性。为应对缔约过程中的交易风险,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会达成各种初步协议。合同订立过程越长或越复杂,订立初步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大。预约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初步协议。如何区分预约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初步协议,极易引起争议。因此,掌握好上述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就显得至关重要。

作者:罗月霞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