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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该找哪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7 10:27:48 浏览次数:46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实践中,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分别是公司生产经营地、公司注册地。该向哪个机构申请,哪个机构应该受理,理由是什么,希望本文可以帮你搞清楚。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保险。...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是省级统筹,各地工伤保险待遇和规定不相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该规定规范的情形是生产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并且是由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在效力层级更高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所在地”即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工伤保险是以省为区域统筹,区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同省份之间工伤认定之后的补偿标准不同(即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伤补偿标准不同)。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在同一设区的市内,生产经营地、公司注册地的实际意义不大。另外,作为农民工,一般是在工地从事体力活动,劳务公司肯定是在不同的区域都可能会有建设项目,该如何认定劳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呢?首先认定生产经营地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作为社保机来说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确认:1.首先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保机构可以在自己系统内查询用人单位是否在其辖区内为该单位的其他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若该单位其他员工在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的农民工也理应在注册地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注册地社保机构为其作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鉴定;2.生产经营地应参照用人单位的纳税地,向哪个区域缴纳税款,就应该认定实际的纳税地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3.在前面两个条件都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参照用人单位办公地址和事故发生地确定;

最后笔者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前述法律立法精神,区分工伤认定的地域关键理由是避免不同工伤统筹地区工伤补偿标准的差异,各地区社保机构不应以生产经营地、注册地来区分农民工应该具体向哪个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没有超越统筹区域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都应该本着政府机关应该遵守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履行政府职能,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同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给劳动者增加维权难度。不论是生产经营地、用人单位注册地、事故发生地均应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美工: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