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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0 14:10:13 浏览次数:201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得相对轻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上因为法律规定上倾向保护劳动者显得处处掣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合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亦称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必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为:(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亦称非过失性解雇、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双方的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非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劳动工资,同时仍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情形及限制:(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除过失性解除以外,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均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在满足上述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劳动者事先提出辞职的行为,但在其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应遵循《劳动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将受到《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应的惩罚,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附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作者 | 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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