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健全的扶养费制度,是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关键。现实中,夫妻双方为子女的监护权产生争议,有的还闹上法庭。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夫妻对原来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协议表达了不满意,希望法律能对子女的监护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得到适当的解决。
在讨论离婚后子女的扶养费问题时,最受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离婚时,已经建立的扶养关系有没有可能发生变化。改变扶养权利的条件是什么?如果一方想要改变子女的监护权,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为了回答以上的问题,文章采用了一个具体的实例。
【案例引入】
2015年,小A与小B结婚并育有一女小C。然而,夫妻间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协商和谐,小A决定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随后,小B再婚并育有第二个儿子。他对小C的关爱逐渐减退,最终决定让她与祖父母同住并接受家庭教育。小A对此不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C生活状况堪忧,且她愿意跟随母亲小A生活,同时小A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法院判决小C自即日起与母亲小A共同居住生活。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在解决离婚后,子女赡养问题上,原有的离婚协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由于这些政策的改变会在一些主要的方面,例如孩子的将来的生活和受教育,因此,对孩子的养育方式的改变应该被看作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决定。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实务,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纠纷时,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子女最大化利益原则
儿童的扶养关系的建立和变化,应当遵循儿童权益最大化的根本原则。在做决定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到两个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养育意向。养育孩子,不但要保证孩子有足够的物质生活和充足的教育资源,还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虽然非亲生子女需要负担部分赡养费,但子女的财务情况仍然是主要考虑的问题。
另外,父母的生活环境与生活习俗也是影响孩子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育儿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上的供给,更是一种心灵上的滋养。就青少年而言,其价值观念的养成,很大程度上受到家长言行的影响。儿童的成长与成长,其成长与成长,与其成长与成长息息相关。所以,为了孩子的直接扶持者有义务保证他们的孩子能在一个好的居住条件和风俗中健康发展。
另外,家长对子女之养育意向也为考量重点。家长有没有主动培养孩子健康发展的愿望,将深刻地影响孩子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私人感情上的争执,导致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但是对于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投资等问题,家长们表现得很冷漠。所以,法庭在确定孩子的监护权时,会慎重考量两个当事人的意思,以保证孩子的权利能被实际地保护。
(二)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年满8周岁的子女,如果他们表达了愿意跟随某一方生活的意愿,并且这一方具备抚养能力,那么应当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该方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双方父母均具备抚养能力,法院将会高度重视并尊重八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这样的做法旨在确保子女能够与他们所钟爱的一方共同生活,从而让他们在抚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得到更加周到细致的关爱,进而减少父母离婚对他们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总体上审视涉及抚养关系变动的案件时,法院会秉持审慎的态度,从两个核心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首先,法院会着重评估子女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以确保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其次,法院也会深入考察抚养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从而确保他们能够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且充满爱的成长环境。通过这样的双重评估,法院旨在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并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结语】
夫妻间的和睦与安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夫妻之间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时,应当以孩子的权益为第一要务,适当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一定要避免大人间的争执、冲突影响孩子,保证孩子在关爱和关爱中健康地发展。
作者 | 梁星宇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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