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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一)六大特性和九大案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2:07 浏览次数:126

根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指投资建设该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的“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收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的当事人,也就是实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单位, 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并按照专业能力划分等级,进入门槛较高。但在实践中,建设施工项目利润较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和人人都想在这块蛋糕中分一杯羹,就出现很多借用资质施工、挂靠施工、非法转包等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案件涉及主体多,利益和法律关系复杂,逐渐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案由。
总体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以下六个特性:

(一)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


建设工程主体涉及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不同主体介入的阶段和时间不尽相同,而且权利义务相互交织融合,例如:监理单位就是在施工过程中代表发包人对施工方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扮演着代表施工方向发包方提出合理诉求的角色。在发生纠纷时,在认定某项行为的责任主体上都会存在诸多分歧,例如某项工程建造的房屋坍塌,是因为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勘察单位对于地址结构的报告不准确,还是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不合理,通常难以认定应该负责的责任主体,或者要想认定需要的流程复杂、时间久,给业主方、被侵权方维权造成困难。

(二)合同无效率高、履行周期较长


合同类纠纷,首先应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分包、违法分包、支解发包、挂靠、应招未招、明招暗定等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三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另从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以看出,法院的审判观点并非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就认定双方权利义务自始不存在,还是要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折价,在有限范围内保证承包人的利益。这种方式处理可以有效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

(三)专业及时性强、司法鉴定率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要存在工程造价鉴定(垂直运输费是否发生以及金额多少)、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由哪一方主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鉴定几种司法鉴定类型。每种鉴定的涉及专业领域和工程技术均有不同。在申请鉴定时,不同的鉴定请求涉及的鉴定内容不同,不能用诸如“申请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方式描述鉴定项目,应该具体到项目浇筑的横梁使用的钢筋的材料是达到设计标准或横梁使用的水泥标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同时在鉴定时多数情况会包括隐蔽工程,在对送检材料取样时可能适用开凿、打孔等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方式。对于没有工科背景的律师和法官而言存在技术壁垒。

(四)审限内结案难、裁判者压力大


对于法官审理工作而言,建设项目工期长、技术强、鉴定项目多,案件难以在民诉法规定各个阶段的审限内结案,审判员面临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压力大,对案件进程本身的关注度可能超过案件实体内容。

(五)服判息诉率低、审判质效较差


因为存在上述第四点,同时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涉案标的金额高,参诉各方利益不一致,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大,往往不能做到服判息诉,并存在造成更大社会矛盾的隐患,法官在审判时可能在对事实和法律关注的同时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基础上尽量案结事了。

(六)案值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面广


根据2022年ALPHA案例库,5亿以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层法院审理的占绝大部分,因涉及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商品房、基础建设、公共项目),每个案件背后都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要考虑的不能只限于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和诉求,还要体现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关系稳定器的作用,平衡协调各方关系和利益,达到审理一个案件规范一类行为,保护一个行业的效果。审判员和代理律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工程领域专业知识。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根据工程进度和参与主体区别,司法实践中分解出以下九个案由: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由前述协议产生的纠纷,归属该案由。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候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归属该案由。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顺位发生冲突时产生的纠纷。通常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会涉及多个债权人,其中某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本工程项目)相较于其他债权人具有抵押权、担保权等物权,可以就债务人财产有限受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分包行为是相对于总承包行为而言的一种承包形式。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工程监理就是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的本质属于委托合同,但因其和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所以也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案由。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签订明确装修装饰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发生的纠纷。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建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为建设或修整 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

(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该种纠纷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在将该案由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发生纠纷时,涉及请求权在案由选择上存在不同选择,可以适用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为案件同案同判提供前提。
上述六个特点衍生出的九个案由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在建工领域代理案件不能仅限于掌握法律知识,工程领域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技术的知识也需要具备相当能力,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已经从10年前的增量时代变为存量时代,行业景气度大不如从前,房价腰斩、开发商暴雷令建筑行业前景堪忧,从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代理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是机遇同时也是巨大挑战,执业律师应该从哪些方面修炼建工领域法律技能,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作详细说明。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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