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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析留置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11 13:58:39 浏览次数:95

留置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私法范畴的自力救济权利,在5种动产抵押物权(分别为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中位列首位。债权人不但能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形下,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行使留置权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行为主体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不能实现到期债权;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4、同一法律关系;下文笔者将从留置权构成的4个要件分别进行阐述。

一、行为主体有债权债务关系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留置权和其他4种动产抵押权相比,特殊之处在于留置权是一项法定民事权利,无须事前约定,满足条件即有法定留置权,通俗的讲,就是可以合法的扣留债务人财产向其的人要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构成要件须满足《民法典》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规定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条法律规范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的属性也必须是金钱债务。如果没有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肯定违法,而且不再适用民法调整,很可能会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亲告罪之侵占行为。

二、债权人不能实现到期债权

有了基础的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后,要行使留置权,债权必须已经届期。俗话常说,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没有债权,因此,留置权人不能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是合法的留置权人。基础法律关系的订立、成立、生效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通常行使留置权的应用场景,寄存人没有按期支付保管费、定作人没有按期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完成运输任务后托运人没有足额支付运费,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才能被具备法定的留置权。

三、行使留置权的动产必须是由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

留置权在实践中往往会和所有权冲突。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的一项物权,有法律知识基础的人都知道,物权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占有、支配、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损害。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的动产实际上没有所有权。所以留置权是一项在合理期内可以对抗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抵押物权,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之前,没有向留置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权的权利。但留置权在拥有对抗物权的能量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合法占有是一种有权占有,主要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前面提到过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是所有权人基于某种达成合意(也存在没有合同关系的留置权,后文中进行说明)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提下把动产主动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形,比如托运人基于运输合同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寄存人基于保管合同把寄存物交付给保管人。无权占有不是合法占有,无权占有人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四、债权人的留置权必须和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可以是基于合同关系,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等非关系,比如在侵权责任中,小朋友把球踢到邻居院子里砸坏玻璃,在赔偿玻璃前,邻居对于足球就有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这个要件是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乌龙的要件,如果债权人在没有留置权的情形下扣留他人财产,就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的留置权】、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留置权】明确规定了四种有名合同作为债权人主体的留置权。一般来说,其他有名合同不适用留置权。比如租赁合同一般不适用留置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交房租,出租人扣留承租人在出租房内的财物就不合法,承租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在这里一般人的理解,承租人拖欠房租,出租人扣留其财物(家具等)是理所当然,但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拖欠房租和扣留财物承租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支付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债权,返还原物是基于所有权,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其次,出租人并未合法占有承租人的财产,虽然房屋时出租人所有,承租人通过对房屋的使用权保持对其财物的占有,换句话说,承租人没有将财物交付给出租人,所以出租人没有留置承租人屋内财产的权利。对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权的除外条款】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是民法为加强商业之信用,确保交易安全,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事交易行为中牵连关系的范围,即有限突破了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同属同一法律关系这一框架,这种牵连关系的扩大要求企业之间须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直接性的经营行为,否则,错误扣留其他企业财产,就有可能因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就是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被人欠你钱,扣留他人的物品可要谨慎,不是有债权就可以随意扣留他人财物,如果不符合留置权的4个要件,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会惹得一身麻烦,还可能会要赔钱(承担侵权责任)。一句话,即使你对他人有债权,也不要轻易扣留他人财物,应该先将以上几个要件带入实际情形看是否符合,都符合了,才能通过留置权保障债权的实现。为了更有效的帮助读者理解留置权的适用场景,用几个案例加以说明,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和案例,让读者掌握留置权的应用场景,有前提的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一:(2021)川0704民初3030(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杰隆公司留置鹏尧公司交由其修理的川B7××××号、川B7××××号、川B7××××号车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2023)吉7101民初585号(不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案涉20台商品车的运输业务直接与发送公司达成运输合意,而是物流公司自认其通过“转运”方式占有扣押了发送公司的该20台商品车,而发送公司对其说法未予认可。就立法本意而言,企业间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目的在于保障涉事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得以有效担 保,但同样作为一般债权,涉事企业间的债权并不优先于涉事企业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如果享有债权的涉事企业在未与对应债务涉事企业直接建立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就任意扣押财产,势必会对其他善意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构成威胁,从而影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也必将违背立法本意,因此物流公司在本案中占有扣押案涉20台商品车不具备合法性;从经营行为的持续性来看,物流公司与发送公司在2023年3月7日后至今再无运输业务往来,而物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扣押发送公司车辆,并不符合上述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存在持续性的经营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牵连性从而可以突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规定,故物流公司对该20台商品车不享有法定留置权。



案例三:(2021)川01民终24593号不支持留置权



裁判观点:承租人未律师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扣留房屋内财产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应当将原物返还。

作者:赵欣
责任编辑/排版/美工   |  罗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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