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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宠物协议恐有坑,需谨慎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19 14:12:54 浏览次数:548

领养作为购买替代的公益趋势愈发显著,其核心理念在于将流浪动物妥善安置于新的家庭环境,从而减少街头流浪动物的数量,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关爱与庇护。然而,尽管这一趋势受到广泛认可,但我们也应警惕,它有时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进行欺诈和非法牟利的手段。随着网络和实体店铺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频繁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免费领养广告,以欺诈手段骗取爱心宠物爱好者的信任。这些潜在的领养者往往附带一系列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如要求支付领养补偿金、疫苗和保障费用等。更有甚者,他们强制要求领养者购买特定的宠物用品或食品,使得宠物养护的开销远超出宠物的实际价值,甚至高达数倍于市场价格。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宠物爱好者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宠物领养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案释法】

在宠物领养领域,部分送养者和宠物店经营者以“零费用领养”为幌子,借“提升宠物生活质量”和“表达爱心”之名,实则实施欺诈行为,诱导善意人士。他们可能通过捆绑销售质量低劣但价格虚高的宠物用品(如玩具、食品等),或者设立强制性的二次购买条件,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导致领养者往往需要为宠物支付远超其实际价值的费用。原本旨在公益的领养活动,逐渐演变为了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交易,使得潜在的领养者对领养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产生质疑,进而拒绝履行合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案例一:2022)渝0110民初7973号

【案情摘要】

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张雨舟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旨在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宠物领养合同中的义务,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原告出售的宠物猫原价1300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元。

事实及理由如下:2022年2月8日,原告所经营的宠物店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无偿领养宠物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被告获赠并领养了一只品种为英短银渐层的猫咪,原价为1300元。同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领养条件,即被告需自领养之日起,每月的第一天前往原告店铺购置与该宠物相关的产品,每月固定费用为240元。然而,自2022年7月起,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未按时前往原告店铺购置相关产品。在原告多次催促并提醒被告履行义务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行动。鉴于此,原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在法律层面上,任何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契约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家喵店》的无偿领养协议,经张雨舟与叶雨欣双方亲笔签署并确认,其真实意愿得以体现,且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均遵循了现行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因此,这份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根据契约精神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循协议条款,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张雨舟与叶雨欣签署的宠物托管协议明确规定了叶雨欣的最低消费承诺,然而,叶雨欣未能按期履行这一承诺,这明显违反了协议的规定。因此,叶雨欣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支付宠物维护费用和潜在的违约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预期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张雨舟所主张的1000元赔偿并未超出其可预期的利益范围,因此,其请求被告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及赔偿1000元的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全部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叶雨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雨舟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和赔偿1000元,共计2300元。

案例二:(2022)赣1104民初1245号

【案情摘要】

原告柴齐斌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归还本金8,000元及从202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般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判决生效日;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出终止合同主张。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宠物领养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8,000元的宠物商品。协议约定纠纷由原告住所地司法机构处理。原告已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未支付货款,且经催讨后不愿偿还。为保障原告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实质上是原告将宠物猫赠与被告的契约,而非买卖合同。原告旨在确保被告妥善养护宠物猫。协议规定被告需每月向原告购买约1500元的猫咪生活用品,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此合同有效,双方需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履行,原告交付宠物猫后,被告曾询问生活用品需求,但双方就购买价格产生分歧。原告坚持原价,被告主张优惠价。被告自行购买并告知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被告是否违约,法院认为,虽被告需购买生活用品,但这并非取得宠物猫的对价。被告理解的官方价格为最终成交价,且原告仅为帮忙下单。被告有权拒绝原价交易,自行采购不违反合同目的,不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柴齐斌的诉讼请求。

【结语】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积极推广领养代替购买是公益之举,但选择领养途径时务必确保通过合法渠道,如经过认证的收养机构或信誉良好的宠物店。在选择宠物时,应当详尽询问并核实宠物的具体情况,如健康状态、生活习性等,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宠物的健康检查报告和疫苗接种证明,以确保所选宠物符合个人期望和养护条件。此外,与接收方签订领养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全面、详尽,特别是涉及额外费用或最低消费条件的赠予协议,需格外审慎,以避免因协议不明确或存在陷阱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