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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家庭教育指导令》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06 14:37:07 浏览次数:276

摘要

根据笔者通过走访少年司法社工机构和查询公开案例、新闻稿等发现,公权力主动介入家庭教育已经逐步实现,但《家庭教育指导令》运用在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领域和民事案件领域有所不同。本文针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民事案件领域适用所涉及的需要改进的部分和法律问题略作研究,整理为如下文本。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监护权行使 家庭教育指导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实践中都有一些共同性:一方面是心理问题,相比于成年人能够自己对自己负责,未成年人涉及到具体案件中时,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不能够准确表达自我,其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的“犯事”或作为被害人遭到侵害。以及在民事案件中被嫌弃、遗弃都会显露自卑和挫折感,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回避态度应对,比如沉默、谎报等。陷入僵局后,“谁来管”就成了棘手的问题。据心理学研究,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深远影响至少要延续到非共同居住状态下的三十岁左右。而家庭作为孩子一切的来源,也理应是孩子的归宿。未成年人成长的世界监护人是第一位老师,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规范不合格的监护人如何合格履行义务就尤为重要。一旦因为家庭暴力、弃养、溺爱等行为而最终剥夺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未成年人就成了“无主之地”,没有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没有完善的权益救助组织,未成年人该何去何从?在这个背景下,一纸“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背后就不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情,也同样是国家的,需要国家的支持和社会的协同。如何改进和优化监护人在民事案件领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体系是本文所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由来

根据笔者翻阅大量文献、走访少年司法社工机构帮教情况和公开案例发现,公权力主动介入家庭教育其实不是全新的法律概念。2010年,相继出台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为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短板,立法成为了对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

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以及《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都体现出了公权力主动介入家庭教育的内容。

彼时,主要有《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监督》、《监护督促令》,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时。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更是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了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了“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根据该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吸引到了我们的注意,这一纸指导令的背后,是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建立社会协同体系的开端。

如今,《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监护督促令》三项形成了对监护人和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刚性要求。

二、《家庭教育令》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不同。

首先,《家庭教育令》主要指向未能履行教育抚养和教养义务的家长,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督促和引导作用不同。该制度的使用更多的是在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的前提下,直接在《家庭教育令》中明确指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时具体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并依法裁定监护人应该如何纠正。其理念在于,如果监护人自身不能尽到照顾子女的责任,亲子关系单纯用爱已无法维系时,那只能上升到公权力机构的介入,用法律手段采取去帮助监护人履行责任,整改的是监护人在不爱之后的乱作为。根据检索,多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均是对失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细化之后的要求。

对比来看,《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前身更接近于“强制亲职教育制度”,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的各地检察院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回归社会所作的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许多成熟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培养出了一批有情怀、有专业、有实践的从事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人才。其理念主要是指向承担了家庭教育义务的监护人,但所采取的教育方式不当,比如体罚、大吼大叫、窥探孩子隐私、限制孩子外出交友等,给未成年人建立了一个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最终导致孩子出现较为严重的行为问题的家长。而发展到目前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令》的阶段,其理念进一步体现出了督促和引导的作用,整改的内容是监护人以爱之名的乱作为。笔者认为,该指令的适用更多的是在家庭教育层面辅导家长如何以爱的名义去尊重、去沟通、去陪伴未成年人,能够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最后,《监护督促令》主要指向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的管教不严、监护缺位或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问题。该制度由于开展得更早,又先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其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文书,落实的似乎也更到位一些。

  三、《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民事和刑事案件领域使用存在差异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案例制作以下简表

序号
发出机构
案发来源
发出理由
法律文书
责令内容
宣读方式及附件
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的爸爸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接受“一对一”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官、社工、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监护考察组联动,并要求其在《监护教育保证书》
贵阳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因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管教和沟通,教育方式方法不当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定期接受区妇联所开展的“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
区妇联联动并要求其在《监护教育保证书》
江苏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抚养权纠纷案件审理
逃避监护职责将未成年人随意送与他人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
定期接受区妇联所开展的“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抚养权变更纠纷
离婚纠纷中已获得抚养权的监护人未尽义务,另一方将未成年人交由保姆陪伴、照料。
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定陈某多关注胡某茜……,具体做法……;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具体……;并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如监护人陈某违反裁定……。

江苏省清江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强制执行探望权
执行案件中发现李某多次拒绝配合未实际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
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到本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放任14岁未成年人公共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于2022年x月x日到青空间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通过比较,笔者发现《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范围更广,从原来涉刑案件的未年人扩大到了全体未成年人。但是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使用不如建立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上的强制亲职教育和《监护督促令》完善,使用过程中内容、程序不恰当、不明确,回访监督机制缺失,执行力和保障力也略显不够等问题。笔者就自己的查询研究谈谈在刑事案件未成年人领域制度可借鉴的经验:
一、《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在民事案件领域的发展起步时间晚,基本法立法层面缺失。
回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发展,其在刑事案件领域的起步要回溯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时。2012年之前,未成年人涉及刑事犯罪或刑事犯罪中涉及未成年人时无论是实体法领域还是程序法也都未能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议起真正保护其权益的体系。在当时,每当未成年人去加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作为未成年人遭到侵害的报道只要一出现,媒体、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口诛笔伐。在这片声讨声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理念立足于了“教育、感化、挽救”三个方针上。至今发展已经有将近十年。回看民事诉讼领域,却未能与时俱进地建立起立足于基本法层面的立法和修改,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并增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门章节。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在民事案件领域运用缺乏专门程序和专门办案内设机构,也没有相应的工作指引进行规范。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上也做出了一些努力,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2010)》
但实践中,对少年法庭的建设进行了缩减,即使是审理了也有局限性,受案的范围主要为涉及未成年的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变更抚养权案件、追索抚养费等以家事纠纷案件。因此,在命名上多数为“少年家事法庭”。该机制有两个明显缺陷,第一是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止以上积累,随着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早熟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时,案件却并非必然交由少年法庭专门审理,例如案例⑥就是一起未成年人引起的交通事故。
其次,在大量的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探望权实现的执行程序中,执行局的法官也不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涉民事纠纷的专门工作人员,例如案例⑤。
结合笔者查询到的案例④⑤⑥地适用大相径庭,比对适用范围和指令内容,《家庭教育指导令》事实上应该是根据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到的不当家庭教育方式进行训诫,并对监护人作出正确价值引导和具体做法要求,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内容是由于不能确定、查清监护人的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因此责令其接受如何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但案例⑤可能由于没有工作指引或并非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执行局却将《家庭教育指导令》当作《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进行制发。
四、《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民事案件领域使用的可改进之处
首先,笔者认为在现有民事案件领域制度层面可以很快实现的方式方法是强化法院内部联动,防止保护断链。法院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审判庭、执行局乃至于其他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法院已有少年法庭的要加强与法院中其他法庭的联动,共同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漏洞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例如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主动通过身份信息和出生年月日来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包括所有案由,建立未成年人的内部分案、更换有未成年人审判经验的法官;
例如审判部门,尤其是少年法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接触到的针对未成年人照料、抚养方面的有抵触情绪的一方,但是又达不到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程序,应将案件做留痕标记和建议台账。为将来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承办执行法官并非处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专业法官,但是也能对使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作出更准确判断。
例如审判部门在审判时,发现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时,应及时通知检察院的未检可以联系民政部门、社区服务等救助组织进行救助。充分利用检察院已经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有力的保护链条,同时增强法检互通,法检协调配合。防止在审判环节出现保护断链。
下一步改进,对比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专门程序和专门办理内设机构建立上就更为专业,2012年之后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主诉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完善制度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刻不容缓。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聚焦到了专门程序、专门办案内设机构的改革上。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划新设成立了“检察院未检科”成为了检察院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程度最高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再看案例①②③,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民事案件领域的部分法官对不仅对两种文件解读不到位,并且就《家庭教育指导令》而言,法官是可以查清事实基础上就具体改进项进行约束的(如案例④),但法官往往是出具了一个更笼统的责令内容,造成这种局面还有一个原因是法院在使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时无法短时间内,尤其是仅凭一次庭审活动就真正查清未成年人的遭到的侵害内容,查清需要规范的监护人的具体行为。
现阶段来说,笔者认为两种“令”还可以同时使用。结合两者的特征,首先可以通过已经查明的事实先行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当务之急地解决监护人未能履行教育抚养和教养义务的责任与义务。后期通过回访、观察如果又发现在考验期间教育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又采取起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方法,也可以同步再适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更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提升监护人对于亲自养育对孩子成长价值与意义的理解,更好地避免监护人回避监护和养育责任或者滥用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处分权。
下一步改进,对比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2017)》,其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还可以委托当地有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并对调查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社会调查报告的获取,已经可以完整的了解一个未成年人此前的成长轨迹和监护人在其成长中所履行的义务如何。如果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领域时在颁布《家庭教育指导令》时也是建议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将更有利于作出具体内容的裁定。
五、《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民事案件领域使用时可向未检工作借鉴之处
对比刑事案件领域的未成年人工作,民事案件领域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结合有可操作性的改进:
一、民事案件领域的颁布缺乏仪式感,导致监护人履约感不强,对第三方机构配合度不高。
据此,对比在检察院颁布《家庭教育令》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时会更具有仪式感和威慑感。检察院向监护人发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时,往往还有其他机构工作人员出席和监督,该仪式既是颁布会也是介绍引荐会,让监护人在威严时刻接触、明确知晓其是受检察院委托前来,对其身份产生畏惧,认同后期指导自己进行家庭教育的第三方,大大提高了后期妇联、社工机构进行教育指导时的配合度。同时,在颁布时还会同时要求监护人签署《监护教育保证书》,加强其守法守信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二、民事案件领域的颁令之后所对接到的辅导人员不专业不具体。
民事案件领域的颁令之后仅笼统要求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指导方式一般是到法院听法官训话或者是妇联进行说服教育,对具体履行标准随机,甚至依赖于座谈会当天工作人员心理学知识如何、疏导能力如何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如何。而检察院在该领域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时却是明确指出了以司法社工、心理辅导老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来实施。对接受家庭教育后成效、履行《家庭教育令》内容没有监督、回访机制,而只是以到期后没有人提出延长考验期就算作已经履行好的标准。明显导致成效不可考量、执行力也显著不足。
据此,对比借鉴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领域有《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关工委等的联系和协作,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检察院、妇联、社工机构等往往会组成监护考察小组,与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签订了《监护考察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考察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其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进行访问、调查、核实;监护人要按照妇联、社工机构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法制教育课程,每月至少参加1次亲子活动;根据妇联、社工机构的指导,改善亲子关系,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每周如实填录《监护行为记录表》,出具相应的反馈报告,在家庭教育结束后,机构出具效果评估报告,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其接受亲职教育的效果可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
三、回到民事案件领域实施时课程至少要包括:
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其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加强对未成年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创伤的愈合,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指导监护人和未成年人重塑良好的家庭关系。并就课程完成度同样填制《监护行为记录表》备查。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领域(比如抚养权纠纷),在完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根据《监护行为记录表》和出具的反馈报告,法院联合妇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再对案件做具体处置或者就解除《家庭教育令》时间做出决定。
还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2017)》在对犯错的未成年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可以对其和其监护人、学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随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共同巩固帮教成果,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方式。在民事案件领域同样可以定期和未成年人学校联系或者要求履约义务人提供家校联系本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情绪、学习情况、监护人履责情况。还可以与履约义务人所在单位建立定期联系,随时掌握履约义务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来提醒履约义务人做一名合格的成年人和监护人。
四、加强检法互通,实现经验借鉴、资源共享,最终建立起覆盖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一条龙”法律体系和专门机构。
在过去的十年中,刑事案件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总结和创新出了很多有益有效的经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不仅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的受害人,也同样适用于全体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上。
法院采信、接纳已由检察院未检科登记入库的心理专家、少年司法社工资源,用于解决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很容易出现偏执、极端思想的情况。通过专业性的心理治愈,有效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创伤后的心理治愈。
法院与检察院未检科共同连同学校、社区等积极力量搭建起未成年人救助平台和保护平台。
法院与检察院未检科共同搭建普法宣传的辅助平台,在办理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做好一对一的法律普及工作,通过丰富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防卫技巧。
法院已发出过《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仍无悔改的监护人,法院由于中立的主体身份并不能直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但检察机关有与生俱来的公益性、正义性,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法院可将矫正无效的监护人信息和线索移交检察院未检科,将提出剥夺监护人资格申请的责任参考公益诉讼的模式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负责,未检部门在听从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发挥作用,向法院提起剥夺监护权的诉讼,对该项民事诉权进行补充。通过最后一道程序的保障,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定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筑起最后一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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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欣,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合适成年人,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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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阎欣

编辑/美工: 罗小玲